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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瑞(002072):被诉名誉权侵权事项

证券代码:002072证券简称:*ST凯瑞公告编号:2019-L104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

  证券代码:002072证券简称:*ST凯瑞公告编号:2019-L104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诉名誉权侵权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收到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集团”)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在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向公司提起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江住址: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燕媚住所: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

  2、案件事实与理由

  自2017年6月24日起,公司陆续在对外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进展公告、半年报、年报中,披露德棉集团未能按照付款安排约定向公司全额支付交易对价,捏造德棉集团欠款事实;尤其是2019年9月6日公司在《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编号:

  2019-L088)中,明确载明:“经自查,交易对手(即德棉集团)目前应支付而未支付交易对价款的具体金额的款项合计为277,228,699.00元”。

  上述披露严重失实,系公司刻意捏造,德棉集团不欠付公司任何款项,严重损害了德棉集团的名誉权,侵害了德棉集团的合法权益,系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德棉集团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框架协议》和《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补充协议》真实有效并已全部履行,德棉集团不欠付公司任何交易价款。2015年2月4日,德棉集团与公司签订《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自身持有的德州锦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棉纺织”)100%股权及公司拥有的纺织设备及部分债权债务打包出售。2015年7月22日,德棉集团与公司签订《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补充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转让价格为48,852.95万元。2015年12月,德棉集团向公司支付现金15,870万元;2016年4月,德棉集团向公司支付现金12,562.51万元;2016年7月20日,德棉集团、公司及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书》,约定2016年8月、12月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受德棉集团委托分别向公司支付10,000万元、10,420.44万元,该《委托支付协议书》目前均已履行完毕。同时,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公布重大资产出售事实进展公告(2017-L006),明确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通过第五季(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剩余纺织资产出售对价款的承诺事项已全部履行完毕,公司已收到全部资产出售转让款48,852.95万元。

  上述可见,德棉集团应向公司支付的资产置出交易对价款48,852.95万元已全部支付完毕,且已得到公司的公告确认,德棉集团不再欠付公司任何款项。

  (2)公司公然违反之前已公开确认欠款还清的事实,又在公开媒体渠道捏造事实,诽谤德棉集团对公司欠付277,228,669.00元,存在侵犯德棉集团名誉权的违法事实。

  自2017年6月24日公司发布的重大资产出售事实进展公告(2017-L055)开始,公司历次在对外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出售事实进展公告、半年报、年报中,披露德棉集团未能按照纺织资产出售付款安排的约定期限内全额支付交易对价。特别是2019年9月6日公司在《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编号:2019-L088)中,明确披露:“经自查,交易对手(即德棉集团)目前应支付而未支付交易对价款的具体金额的款项合计为277,228,699.00元”。这不仅与公司在2017年1月26日公布重大资产出售事实进展公告

  (2017-L006)内容相悖,更是凭空捏造德棉集团欠付款项,侵犯德棉集团名誉权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证据确凿。

  (3)公司的违法事实已严重损害德棉集团合法权益,并在德棉集团严重警告、发函沟通后拒不改正,已经给德棉集团的名誉造成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应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向德棉集团公开道歉,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任何公开媒体发布原告欠付其资产交易对价款的不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等任何方式;(2)判令被告立即通过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虚假信息披露给原告企业声誉造成的恶劣影响;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三、判决、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日常披露及定期报告中所披露诉讼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将聘请律师对公司的全部诉讼事项进行核查和梳理,公司将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5年7月23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出售》(草案),公司向德棉集团协议出售其持有的德州锦棉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纺织设备以及部分债权债务组成的资产包,根据评估作价48,852.95万元。后因公司债权人拒绝债权转移至德棉集团以及德州锦棉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冻结无法进行过户转让等诸多因素影响,公司以及锦棉纺织最后实际向德棉集团移交资产共计81961.71万元,截至目前公司收到的资产交易对价款共计53854.69万元,尚有28107.02万元未收回。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自该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筹备阶段开始,陆续对外发布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进展公告、半年报及年报,对该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名誉权侵权问题。

  针对该诉讼,公司将采取必要的应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反诉、上诉

  等,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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