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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车城(000803):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同日在公司张榜公示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15日。公示期间,公司员工、股东等与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人员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公司反馈意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对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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