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山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东金茂纺织”)及徐朋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山东金茂纺织未在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其关联方关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徐朋明作为山东金茂纺织董事长,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山东金茂纺织、徐朋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徐朋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58号
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徐朋明:
经查,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在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其关联方关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徐朋明作为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徐朋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