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文龙及股东缪进义、徐群、袁爱国、黄春洪、邹国栋、邹玉萍与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建投”)签订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转让方钱文龙、缪进义、徐群、袁爱国、黄春洪、邹国栋、邹玉萍将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45,605,348股股份(对应公司股份比例为5.1086%)转让给淮北建投;同时转让方分别于股份转让完成后将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股份合计137,796,048股股份(对应公司股份比例为合计15.4354%)所代表的投票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的委托给淮北建投或其下属子公司行使。框架协议约定不晚于2019年12月31日,双方应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约定进行标的股份的交割。(详见公告2019-072)
因股权转让双方就转让方案及交易细节仍需进一步商讨和完善,2019年12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文龙及股东缪进义、徐群、袁爱国、黄春洪、邹国栋、邹玉萍与淮北建投签订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将框架协议约定的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最晚期限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钱文龙、缪进义、徐群、袁爱国、黄春洪、邹国栋、邹玉萍
乙方: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双方已于2019年11月22日签署《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在满足《框架协议》“转
让的前提条件”约定的全部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不晚于2019年12月31日),甲方和乙方或其下属子公司应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约定进行标的股份的交割。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框架协议》有关未尽事宜做出如下补充约定:
一、为了支持标的公司战略调整、资产整合及优化业务结构、突出主业,有效化解公司潜在风险,提升未来盈利能力,乙方或其下属子公司同意在满足《框架协议》“转让的前提条件”约定的全部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与甲方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该正式协议签署的最晚期限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二、本补充协议为《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如本补充协议约定与《框架协议》存在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三、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会持续关注本次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责任,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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