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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600352):收到《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公司等停止对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所享“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发明专

  法院判决公司等停止对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所享“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发明专利权的侵害等

  格隆汇1月7日丨浙江龙盛(600352.SH)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0月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院”)邮寄的《民事起诉状》【案号(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亿元;

  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披露的《澄清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北京德律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106403.7)的侵害;

  2、被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万元;

  3、被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4、驳回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35,444元以及司法鉴定费8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此次诉讼涉及的金额占公司当期资产、利润的比例非常低;同时,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早已不再生产和销售相关争议产品,因此此次判决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委托代理律师,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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