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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浙江龙盛被判停止侵犯发明专利权并赔偿亨斯迈1400万元

1月8日,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盛”)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


1月8日,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盛”)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0月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邮寄的《民事起诉状》【案号(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亿元;

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北京德律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106403.7)的侵害;

2、被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万元;

3、被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4、驳回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35,444元以及司法鉴定费8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龙盛表示,本次诉讼涉及的金额占公司当期资产、利润的比例非常低;同时,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早已不再生产和销售相关争议产品,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委托代理律师,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早在2016年1月,亨斯迈公司纺织染化部就宣布,其已对浙江龙盛及其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和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这几家公司生产和销售某黑色染料的行为涉嫌侵犯了亨斯迈公司第ZL00106403.7号中国专利的专利权。亨斯迈公司提出了2.31 亿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请求,并要求颁发停止后续侵权的禁止令。本案起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之后,龙盛公司、科永公司和科华公司分别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但均已被驳回。

据悉,亨斯迈集团是一家全球性特殊及特种化学品制造和销售企业,在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运营超过75个生产、研发和经营机构,2017年营业收入超过8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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