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关,农民工能否拿到工资过个好年都牵动着亿万家庭的心,为了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老大难问题,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副部长张义全表示,此次通过的《条例》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为立法宗旨,是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张义全:一是明确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二是属地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三是部门的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条例》不仅明确了主体责任方,还明确了所涉及部门的监管职责,构建共治体系。具体来看,《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的工程建设领域,《条例》还设立专章,打造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绿色通道”:建设单位要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的情况,条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 王程: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据了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用法律武器治理欠薪问题
另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欠薪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将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钱和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和“专款专用”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 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 50% 以上, 100% 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为此,《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 《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财经评论:农民工工资保障!两项建议一项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近期,围绕这个问题,有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举措。 国务院强调实现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最高法院要求,做到涉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公布。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个多年来一直存在的老大难问题。虽然,每到年底,各个部门、各个地方都会积极行动,想方设法帮助农民工解决工资难题,但是,为什么这个问题常年存在呢?有没有办法能够根治呢?
我曾对这个情况做过调研。我发现现在的措施大都是“事后追讨”性的。能不能借鉴房地产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的资金监管制度设计,建立一套长效解决机制呢?比如,一是,将农民工工资放在专门的监管账户内,不得挪用、不得拖欠。二是,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建立诚信保证金。
将“事后追讨”转变为“事前监管”“全程监管”方式,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风险,也可以大大降低社会管理和稳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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