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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判定标准出炉!国家动真格了!免社保、免增值税、免个税!

疫情期间,国家扶持企业,连续出台多项利好政策,免个税、免增值税,还有免征社保、减半医保等,以免遗漏,

疫情期间,国家扶持企业,连续出台多项利好政策,免个税、免增值税,还有免征社保、减半医保等,以免遗漏,今天就来一起看看~

阶段性的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考虑是从2月份开始,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注意:此次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的社保三项费用(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指的是免征上述费用中单位承担的部分,作为社保费用中应由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以及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依然要完成申报缴纳。纳税人不要着急申报社保费用,等待申报系统修正后再申报即可,已经申报缴费企业,预计可在线申请退费或者作为预缴。)
 
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那么,大型企业与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究竟如何划分呢?很多网友都在询问这个问题。

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按以下划型标准对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进行划分。

本次社保费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与免征的中小微企业这样区分:

(点击图片可放大)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5、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药品,免收药品注册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7、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9、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0、加大金融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增加贴息资金规模,改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13、14、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15、2015年第102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16、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

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政策依据:人社部规(2016)4号、财社(2020)2号

18、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5日下发通知,明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并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

19、明确对明确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22、明确对代储企业紧缺医疗物资周转储备资金的银行贷款贴息方案。

24、明确对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26、明确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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