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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实施交易所密集修规:强化“关键少数”监管、压实中介责任

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交易所纷纷紧锣密鼓地开始各项贯彻执行工作,包括落实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

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交易所纷纷紧锣密鼓地开始各项贯彻执行工作,包括落实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部署、强化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力度等。

作为公司监管的重要依据,信息披露无疑是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石”,新证券法专门新设了信息披露专章。在沪深交易所落实新证券法的工作当中,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也成为重点任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目前,根据新《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交易所已系统性发布了一系列落实规定的配套自律规则,从董监高职责、重大事件披露、自愿信息披露、权益变动披露等多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做出进一步规范,同时也采取一系列措施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新证券法的框架性条款都出台了,具体落实还是要靠交易所等监管层通过规则细化,将以往的规则修订完善到位,当然日常监管也会更强,内部规章条例和管理办法要做出相应的修订,证监会的一些行政性法规也需要做相应调整,在过渡期相关的工作可能要做到更细。”3月1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

“减负”、“提效”两手抓

整体来看,交易所均强调了强化信披的重要性。其中,深交所还着重提及了要建立简明易行、透明高效的市场友好型规则体系,包括压减不必要监管事项和报备材料,减少规则模糊地带,为市场提供简明、清晰、易行的规范守则等。

据了解,深交所梳理出涉及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上市公司监管、债券监管、交易监管等方面近50件规则需修改或制定,并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新情况,对另外40余件规则提出清理意见,汇总形成“立改废”清单,明确落实安排。

为给上市公司减轻负担,深交所还在募集资金补流期间的资金使用、中小板公司治理等方面给予市场更多自主空间。

在“删繁就简”,为上市公司“减负瘦身”的背后,也对深交所对“精准监管”、“高效监管”提出了更多挑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为提升一线监管效能,深交所将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作为监管重点领域,加强对业绩承诺履行、对外担保、商誉减值等高风险重点领域监管,紧盯“关键少数”责任。

“现代公司治理最核心的就是董事会制度,加强董监高的监管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所在。我们从资本市场这些年的一些违规现象来说,实际控制人和董高监掏空甚至合谋掏空上市公司、利益输送、违规信息披露,是主要领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受访指出。

事实上,刚刚实施的新《证券法》中,也扩充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畴,将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从“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充至“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有利于对董监高等信息披露重要角色的规范。

“(这体现)责任的下沉。(部分企业)信披过程中,董监高、法人代表签字流于形式,最重要的是把责任落实到人,以书面的签字作为追责的依据,(新证券法修订后)未来的董监高会对自己的行为越来越慎重,这是好事,能确保整个监管监督的过程更加到位。”董登新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对关键少数加以约束之外,交易所也根据新《证券法》的要求,对董监高的权力做出进一步规范。

交易所指出,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2018年年报季涌现的“董监高质疑自家年报”潮,包括*ST康得、*ST赫美、*ST华信、ST西发等11家公司在内的董监高,质疑自家年报并撇清责任,从实践当中出现了多起董监高“不保真”声明。

“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也要强化其权利,董监高有权利直接披露异议信息,避免了实控人对整个信披环节的干预和干扰,有助于提高信息的真实性。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在治理上实控人、大股东说了算,董高监相当于职业经理人团队,包括独立董事。赋予董监高披露真实性的权利,有助于形成一定的博弈机制,避免了一股独大,或者实控人操纵

上市公司的现象。”盘和林指出。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除了董监高之外,另一个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起着重要作用的莫过于“看门人”中介机构。

早前,因“两康”事件等,市场对于中介机构产生了一定的“信任危机”。

为了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交易所加大中介机构监管力度,强化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

据深交所透露,其将督促上市公司强化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在机构、人员、业务、诚信记录和独立性等方面的信披要求,充分披露“换所”原因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引导合理选聘中介机构。

同时,深交所也将用好用足监管手段,依法依规追究未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失信惩戒,督促切实发挥核查把关的“看门人”作用。

此前,中注协制定了新证券法实施的工作方案,针对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双备案制、事后监督处罚力度加大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增加等重大变化,围绕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采取系列措施。

“去年几个出现风险事件的上市公司案例,与审计机构不独立是有关联的,甚至存在机构配合控股股东财务造假的现象,不但没有承担起守门人的角色,反而有时候有可能助纣为虐。因为审计是有费用、有利益的,甚至时间更长形成了一定的捆绑利益。对诚信、独立、更换等方面加强信披,有助于保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盘和

林表示。 (编辑:巫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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