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纺织A与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的仲裁因疫情延期。记者3月28日获悉,深纺织A就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发布公告,披露了上述信息。
深纺织A与锦江集团的仲裁源于一次入股:深纺织A于2016 年底通过在盛波光电层面增资扩股引入锦江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锦江集团对盛波光电进行业绩承诺,但是在2019年,盛波光电业绩未能达标。
深纺织A和锦江集团在盛波光电未达业绩承诺的原因上起了纷争,锦江集团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仲裁源于3年多前一场投资
公告显示,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锦江集团提交的书面申请,因案件争议复杂以及特殊疫情背景,锦江集团需要额外时间与深纺织A协商沟通程序事项,故申请延长案件指定仲裁员的期限。
深圳国际仲裁院研究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理。请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30日前将仲裁员指定结果书面通知深圳国际仲裁院。因此,深纺织A自2020年3月9日收到仲裁通知起15日内指定仲裁员延期至2020年3月30日前指定仲裁员,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纺织A与锦江集团的仲裁源于一次入股。
深纺织A于3月14日公告显示,深纺织A拥有一家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波光电”),为了改善盛波光电的经营情况,深纺织A于2016年底通过在盛波光电层面增资扩股引入锦江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
锦江集团官网介绍,集团创始于1983年,先后涉足纺织、印染、造纸、电缆、建材、医药等领域,历经35年发展,历经三次产业结构调整,目前已形成以环保能源、有色金属、化工新材料为主产业,同时集贸易与物流、投资与金融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民营企业集团。2018年末,集团总资产近800亿元,营收近千亿元。
当时,深纺织A、锦江集团、盛波光电三方共同签约设立杭州锦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航投资”),锦航投资作为增资主体认购盛波光电40%股权,增资金额为人民币13.52亿元。
在签约的同时,锦江集团对盛波光电进行业绩承诺: 2017年、2018 年及 2019 年,盛波光电的销售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和5000 万元、20亿元和1亿元、25亿元和1.5 亿元。原则上,偏光片及相关光学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在2017年不低于70%,2018年后不低于80%。
但是在2019年,盛波光电业绩未能达标。
锦江集团称受制于管理体制
深纺织A2019年报显示,盛波光电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8.40亿元,实现净利润8903.03万元。
对于盛波光电未达业绩承诺的原因,深纺织A解释,偏光片产品售价在2018年大幅下降后一直低位运行,盛波光电主要产品订单结构调整不及预期,加之 TN/STN 产品受市场销售萎缩影响售价大幅下降,以及人民币贬值所带来的采购成本上升和汇兑损失增加,抵消了其销量上升对业绩的贡献。
深纺织A表示,盛波光电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净利润和偏光片及相关光学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三项指标与承诺目标的差额分别为 5.47 亿元、2.44亿元和 6.79%。根据《合作协议》约定,锦江集团需就净利润的差额部分以现金进行补足。
但是,锦江集团不认可深纺织A所述子公司业绩不达标的理由。
深纺织A3月27日公告显示,在锦江集团看来,盛波光电业绩不达标,是因为锦江集团受制于深纺织A及盛波光电仍在实施的全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
锦江集团称,因上述情况,锦江集团在增资后实际上根本无法主导盛波光电的经营管理,无法发挥锦江集团在体制、机制、产业、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及行业整合的成功经验,更无法按预期实现盛波光电的产线联动、产业整合和资源整合工作,导致《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锦江集团进行业绩承诺和利润补足的合同基础荡然无存。
锦江集团认为,在此情况下,若继续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足义务对锦江集团明显不公平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由于上述纠纷,锦江集团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3月9日,深纺织A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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