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措施再次升级。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了解到,证监会发行部向券商下发通知表示,为促进疫情防控,现拟对符合条件的两类企业的IPO和再融资申请加快审核:第一类为疫情严重地区企业;第二类为疫情防控领域企业。这也被认为是证监会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为相关企业开设的融资审核绿色通道。
与此同时,另一项和疫情严重地区企业息息相关的则是信息披露问题。4月7日,在2019年年报窗口披露期仅余不足一月之时,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规定可以延迟披露年度报告。
“上述接连两项有针对性的安排,都可以看作是证监会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升级,而对相关企业来说,疫情之下能够获得资本市场政策实际的支持,对于渡过当下的难关十分重要。”
近30家企业或可走绿色通道
证监会发行部的通知下发后,券商都开始行动起来。
“还是先摸底,会里也要求券商将手上项目的具体情况梳理,然后汇总上报。”华南地区一家中小型券商投行部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北京地区一家券商资深保代也对记者表示:“目前对手上项目的梳理主要分为存量和新增两类,同时再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区分是第一类企业还是第二类企业。从目前梳理的情况来看,第一类企业即以地区进行区分的情况很容易进行统计,但第二类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认定起来较为麻烦。”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公开数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目前存量企业的情况。
首先是第一类企业,即疫情严重地区企业。根据记者和投行人士的沟通,目前通常认定疫情严重地区主要指的是湖北地区的企业。数据显示,目前IPO排队审核的企业中注册地为湖北的企业仅有7家,其中3家为科创板在审企业。
而第二类企业,除了个别行业外,较难清楚认定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根据一些券商投行部提供的数据,目前这类企业的筛选主要集中在医药研发制药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等行业,粗略计算在目前IPO排队企业中有接近20家。
“第二类企业不好认定,如果和疫情防控有关,那么物流企业算不算呢,或者加班加点保障当地物资充足的企业是否算呢。券商对这一类的认定相对保守,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说明公司主营业务对于疫情防控的作用、公司参与疫情防控的有关情况、募投项目与防控疫情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如果将一类企业认定为和疫情防控有关,那么中介机构就需要全面去向监管层论证这家企业的情况。”前述资深保代指出。
另外,根据记者统计,目前再融资审核通道中排队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企业接近15家,包括非公开发行和可转债发行。
“再融资审核加速的意义对于企业来说没有那么大,目前进度已经非常快了,从接受材料到拿到批文整个流程基本就在3-4个月时间。”泽浩投资合伙人曹刚表示。
至于增量企业的情况,一些机构人士认为,短期来看支持疫情防控的融资审核绿色通道对新申报的IPO企业意义不大。市场认为,从这一段时间科创板设立的绿色通道执行情况可以看出,能够快速享受到这一政策便利的企业寥寥无几。
另外,无论是再融资还是IPO,就目前存量企业的规模而言,即便所有项目都享受到了证监会快速审核的政策优惠,也不会对现有的再融资和IPO审核节奏造成干扰。
年报披露可延迟
融资审核绿色通道固然重要,但对于受到疫情影响的诸多企业而言,2019年年报是否可以延期披露则是更重要的事情。
4月7日晚间,证监会终于明确2019年年报受疫情影响的具体安排,同时发布了《公告》。根据安排,证监会明确对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可以延迟披露年度报告,并可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
“总算松了一口气,公司疫情以来都没有正常上过班,很多基础工作都是这两周才开始进行,但此前交易所说尽量还是赶430窗口期,如今证监会明确了可以延期,我们压力就小了好多。”湖北地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秘对记者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允许部分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企业可以延迟披露年报外,《公告》还有几个核心信息需要注意。
其一是证监会紧盯利用《公告》的安排钻空子的行为,专门强调坚持保证质量与应披尽披原则,力争按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同时对滥用延期披露政策、在年度报告审计和披露中借机弄虚作假的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严格事中事后的核查、追责,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其二是,年报披露延迟并不是一拖再拖,证监会也对原则上的截止日做出了规定。记者了解到,证监会要求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两个月内,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
对于不晚于6月30日披露的安排,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关于延期披露的截止时间。考虑到,一方面,《证券法》对年报披露截止时间已作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各地的疫情及防控措施级别存在差异,且各个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受到影响的程度等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公告》从实际出发,在规定‘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两个月内,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由公司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把握安排的同时,又规定了原则上不晚于 6 月 30 日, 以更好地指导公司按照‘应披尽披’原则,积极依法做好信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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