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五部门日前印发通知,组织开展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申报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原则上均可申报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重点支持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以及符合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要求、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决策措施成效明显、国家明确予以表扬激励的申报对象。鼓励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以及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所在的城市(区)申报试点。
据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审核筛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试点城市(区)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试点城市(区)数量不超过1个。相关部门将持续跟踪试点工作进展,适时评估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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