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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亿元!虎门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1+4”配套政策出炉

对申请上市成功的企业或总部搬迁至虎门的上市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的,一次性奖励

对申请上市成功的企业或总部搬迁至虎门的上市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虎门镇举办的各类服装服饰展览会、时装流行趋势发布会、订货会等的企业,其展览或会议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每次每天2元/平方米,最多支持5天,最高10万元(镇财政出资支持举办的展览会除外);对参加米兰时装周、东京时装周、巴黎时装周、纽约时装周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日前,记者从虎门镇获悉,为进一步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虎门将出台虎门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1+4”配套扶持政策,拟每年安排1亿元,为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作为虎门镇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据了解, 此前的《虎门镇创新驱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实施5年,今年8月即将到期。在过去5年中创新驱动资金共对 572家企业的 2781个项目进行了奖励,总额 超9500万,为虎门镇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提供有力保障。

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的发展新需求,稳步推进“湾区时尚都市 魅力品质虎门”建设步伐,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抢抓“三区叠加”重大机遇,力争形成一批创新活跃、效益显著、质量卓越、带动效应突出的企业,以点带面,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1+4”配套扶持政策, “1”是指《虎门镇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涵盖深化科技创新、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强化金融服务保障4个专题。

“4”指4个专题对应出台4个办法。其中,深化科技创新方面:重点聚焦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持企业自主开展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鼓励企业积极参重大科技项目,培育创新型企业,构建创新型企业梯队,引导企业加强研发体系建设,大力扶持企业开展产学研活动,参与创新平台、创新载体建设,全面提升虎门镇居民科学文化素质等。

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方面:重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速率,引导企业以壮大智能装备发展规模,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平,拓宽推进升级的路径,扶持企业“提质增效”,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

促进开放型经济方面:重点支持企业扩大进口,引导企业多渠道拓展市场,促进商贸创新发展,支持商业特许经营发展,开展促进消费专项行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支持电商平台引进与培育和电商园区建设等。

强化金融服务保障方面:全方位帮扶有条件的企业走进资本市场,通过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科技保险等多种金融方式帮扶企业,建立多层次金融保障体系。同时还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立项的以上4大专题其他有关项目,根据该项目所获最高级职能部门的资助金额,分别按照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或奖励。

附:

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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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镇扶持政策自选动作

(一)转型升级奖

对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的工业企业,且经相关部门最终审定的当年新增技改投资达到500万以上,给予当年工业技改投资额千分之二(2‰)的奖励,最高50万。

(二)增速达标奖

(1)自2020年1月1日起,首次新增纳入虎门规模以上统计库(国家一套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填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上工业企业,经相关部门最终审定的当年工业总产值增速达15%以上,且上一年产值规模超过2亿元,给予当年产值增量的万分之五(5‱)的奖励,最高20万元。对获得资助的企业,鼓励其对相关负责人(经办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企业人才奖

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镇财政留成部分,一次性全额奖励至个人,最高100万元。对组建相关部门认可的创新科研团队、院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重点项目扶持

对先进制造业升级提质推动力度大的其他重点项目,镇政府依照一事一议原则,另予以重点扶持。

二、我镇配套省市扶持政策

(一)成长壮大奖

(1)支持企业以融资租赁推动技术改造,大力推广以融资租赁为代表的现代商业模式。对我镇的设备融资租赁贴息项目,根据市财政给予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融资利息资助的贴息额度,镇财政按1:0.2的比例配套资助。

(2)试行“诊断+服务”模式,鼓励服务机构对企业诊断问题持续跟踪改进,以高质量、有效果的诊断服务为导向,市财政对单一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50%,镇财政按1:0.2的比例进行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最高3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总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二)企业人才奖

对企业引进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博士、硕士人才,可按其享受的市财政支付的人才政策奖励资金,镇财政给予以1:1的比例进行配套支持,最高30万元。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镇财政留成部分,一次性全额奖励至个人,最高100万元。对组建相关部门认可的创新科研团队、院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省、市制造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制造业奖励或立项资助的各类项目,根据该项目所获最高级职能部门的资助金额,按《虎门镇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或奖励。

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化创新驱动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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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镇扶持政策自选动作

(一)创新型企业奖

对积极申报高企,经市科技局推荐、省科技厅受理,完成高企认定申报环节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研发体系建设奖

(1)对经核准研发经费(R&D)超过20万元的企业,分档次给予奖励,具体补助标准为:研发经费(R&D)投入高于20万元(含2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研发经费(R&D)投入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研发经费(R&D)投入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研发经费(R&D)投入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研发经费(R&D)投入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研发经费(R&D)投入高于1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企业自主新建的有效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企业自主运营的有效研发机构,给予1万元资助。

(三)创新载体奖励

对在虎门新建立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资助;对在虎门新建立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资助;对在虎门新建立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认定的省级或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二、我镇配套省市扶持政策

(一)创新型企业奖

(1)对通过东莞市百强企业、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1:0.5比例进行配套奖励,最高20万元。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根据市财政的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1的比例配套给予资助,最高20万元。

(二)研发体系建设奖

(1)企业与国内外科院院所、高校科研团队合作开展科研创新活动,项目经专家组评审获得立项后,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按1:0.2比例对企业给予资助,单一项目最高20万元。

(三)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奖

对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示范社区、科普示范基地、科学教育特色基地、创客培育学校、创客培育中心的,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的1:0.5比例配套奖励,最高10万元。

(四)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省、市制造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制造业奖励或立项资助的各类项目,根据该项目所获最高级职能部门的资助金额,按《虎门镇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或奖励。

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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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镇扶持政策自选动作

“(二)促进企业拓展市场奖”里有一项为镇自选动作:

对在我镇举办的各类服装服饰展览会、时装流行趋势发布会、订货会等的企业,其展览或会议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每次每天2元/平方米,最多支持5天,最高10万元(镇财政出资支持举办的展览会除外)。企业外出参加国内外时装流行趋势发布的,对参加上海时装周、北京中国国际时装周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对参加米兰时装周、东京时装周、巴黎时装周、纽约时装周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里有两项为镇自选动作:

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主体,对其在虎门镇内举办的已向镇商务部门报备的电子商务系列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发票金额的 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万元;每个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每年累计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国家、省、市认可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创新升级,集聚网红直播、培训、供应链等机构,打造产业特色突出、示范性强的电商共享直播基地,对规模超过3000平方米,配备共享直播间30间以上,直播电商平台、直播机构、MCN机构、海外红人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等进驻机构不少于3家且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基地运营主体,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我镇配套省市扶持政策

(一)促进企业扩大进口奖:

对不经保税仓的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消费类商品(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除外)的企业,对比上一年度进口额有正增长的,对增长部分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镇按其获得市补贴额度分别予以1:0.5比例配套支持。对企业利用冷链进口食品、农产品、生鲜水产类商品的,年度进口货值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镇按其获得市补贴额度分别予以1:0.5比例配套支持。

(二)促进企业拓展市场奖:(其中一项为镇自选动作,此处不作重复列入)

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并获得市给予展位费、特装布展费资助的企业,镇按其获得市补贴额度予以1:1比例配套支持,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镇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其中,参加境内展须达30个标准展位或以上,参加境外展须达20个国际标准展位或以上,特装企业使用“东莞制造”形象标识)的组织单位,镇按其获得市奖励额度予以1:1比例配套支持。

对经东莞市商务局2018年以后委托,与市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在广东省以外设立、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东莞制造”品牌境内外展销中心的虎门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镇按其获得市补贴额度予以1:1比例配套支持。对场地租金每年支持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费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个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对积极开拓内销市场、上一年度新增实际缴纳增值税款(按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实缴增值税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新增内销额(按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应税货物销售额),镇按其获得市补贴额度予以1:0.5比例配套支持。上述支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对我镇地方财政贡献金额。

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并获得省、市给予相关保费资助的企业,镇给予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保费2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省、市、镇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三)促进外资企业转型升级奖:

(1)对我镇新签或增资的外资生产制造项目(园区平台开发、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仓储物流、金融业及类金融项目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具体如下:①对在虎门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落实省、市财政相关支持政策,镇按其获得市补贴额度予以1:0.5比例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②对在虎门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1000-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镇财政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支持3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支持。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虎门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鼓励类、允许类制造业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上标准予以支持。

(2)对世界500强企业在虎门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镇按其获得市补贴额度予以1:0.5比例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市商务局新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镇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支持。

(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其中有两项列为镇自选动作,此处不重复列入)

支持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与在我镇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机构)合作共建镇级服务站点,上述同一运营主体在虎门建立服务中心(站点)且正常运营满6个月后,镇按其获得市资助额度予以1:0.5比例配套支持。三年内同一运营主体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鼓励制造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企业自产品。对网店开设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并且实际销售业绩不少于50万元的制造企业(包含制造企业将线上销售业务板块剥离,由同一投资方设立专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者由该制造业企业设立子公司并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该制造企业自产产品的情况),镇按其获得市补贴额度予以1:0.5比例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五)促进商贸创新发展奖:

(1)支持商业特许经营发展。在我镇已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根据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营业额,镇按其获得市补贴额度予以1:0.5比例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对已纳入我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零售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等),营业面积达3000平方米及以上、当年营业总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社消零纳统限上零售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等),当年自主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不少于4次(含),镇按其获得市补贴额度予以1:0.5比例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含),每家企业每年最多支持一次。对当年根据实际需要用于开展支持商贸流通、促进消费专项行动,经镇政府同意后,在促消费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支持。

(六)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有关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或行业协会,镇根据其所获最高级职能部门的资助金额,分别按照1:0.5、1:0.3和1:0.2的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或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强化金融服务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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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镇扶持政策自选动作

(一)上市企业奖。

对申请上市成功的企业或总部搬迁至虎门的上市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我镇配套省市扶持政策

(一)挂牌融资补贴

企业挂牌后首次融资募集资金的,根据市财政的资助经费额度,镇财政按照1:0.5的比例配套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

(二)融资担保贷款补贴

获市财政资助的融资担保贷款的企业,按市财政对其资助担保费用的1:0.3比例进行配套补贴,最高10万元。

(三)科技保险补贴

对购买科技保险险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市保费支出补贴金额的1:0.5比例予以配套,最高10万元。

(四)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省、市制造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制造业奖励或立项资助的各类项目,根据该项目所获最高级职能部门的资助金额,按《虎门镇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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