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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颁布自本(2020)年11月15日起不准存放于保税区之进口货物清单

越南政府颁布第27/2020/QD-TTg号决定规定有关不准存放于保税区之进口货物清单。第27/20

        越南政府颁布第27/2020/QD-TTg号决定规定有关不准存放于保税区之进口货物清单。

第27/2020/QD-TTg号决定第三条规定上述清单,包括税则号码为24.02.20之香菸及22.08.30.00之酒品。其中包括:  国外货主尚未与越南企业签署买卖合约之货物;或待转至第三国之货物;越南企业自国外进口并正待输入越南国内市场之货物,或待出口至第三国之货物。

第27/2020/QD-TTg号决定自本(2020)年11月15日起生效。

越南海关总局指示各海关分关落实上述规定。倘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实时呈报,并提出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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