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5、200045 证券简称:深纺织A、深纺织B 公告编号:2020-56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深国仲受452号-2《仲裁通知》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或“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于2020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以及分别于2020年3月28日和11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以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0-07号、2020-21号、2020-50号公告。
2020年12月1日,本次仲裁案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办公地点的第七仲裁庭开庭审理,现就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深圳
(四)仲裁开庭时间:2020年12月1日
(五)《仲裁申请书》所载申请人的请求事由
申请人认为,受制于被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波光电”)仍在实施的全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申请人在增资后实际上根本无法主导盛波光电的经营管理,无法发挥申请人在体制、机制、产业、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及行业整合的成功经验,更无法按预期实现盛波光电的产线联动、产业整合和资源整合工作,导致《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申请人进行业绩承诺和利润补足的合同基础荡然无存。在此情况下,若继续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足义务对申请人明显不公平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六)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情况
1、裁决对《合作协议》进行如下变更:
(1)删除《合作协议》原第3.1条,相关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2)删除《合作协议》原第6.4条,相关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仲裁庭的实际开支费用。
申请人保留进一步修改仲裁请求的权利。
(七)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情况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9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变更仲裁请求申请文件及其随后补交的仲裁费,确认受理变更后仲裁请求申请,并于2020年11月2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了(2020)深国仲受452号-9《变更仲裁请求受理通知书》。经申请人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确认《合作协议》第3.1条关于2019年度业绩补偿的约定已解除;
2、或者,如果被申请人拒绝承认《合作协议》第3.1条关于2019年度业绩补偿的约定已经解除,或者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不予支持上述第1项仲裁请求,则:请求裁决解除《合作协议》第3.1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或赔偿申请人已支付的2018年补偿款19,726.87万元;以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其本可获得的利润损失20,234.07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仲裁庭的实际开支费用。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次仲裁案件于2020年12月1日9时30分在仲裁院位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办公地点的第七仲裁庭开庭审理,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环节。申请人于当日庭审中当庭申请变更仲裁请求,并获得仲裁庭同意。因庭审调查和辩论环节时表达已相当充分,仲裁庭给予双方一周的时间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公司已于2020年12月9日向仲裁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获悉锦江集团作为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关于明确(2020)深国仲受452号仲裁案仲裁请求的函》:为免疑问,申请人书面确认,经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如下:
(一)裁决申请人免予履行《合作协议》第3.1条约定的2019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即,申请人不再向盛波光电支付人民币24,478.38万元;
(二)如果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不予支持上述第1项仲裁请求,则:请求裁决解除《合作协议》第3.1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已支付的2018年补偿款 19,726.87 万元;以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其本可获得的利润损失20,234.07万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仲裁庭的实际开支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尚未裁决,该仲裁事项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就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申请人《关于明确(2020)深国仲受452号仲裁案仲裁请求的函》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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