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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资本(600061):子公司安信证券披露涉及诉讼进展情况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安信证券披露涉及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安信证券披露涉及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与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信资本”)、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顺利”)之间因质押式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纠纷,安信证券于2020年1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申请并被受理,详见《国投资本关于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涉及诉讼公告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安信证券近日收到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20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安信证券与淳信资本、德通顺利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

  1、立案时间:2020年1月16日

  2、受理机构:深圳中院

  3、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信证券

  被告:淳信资本、德通顺利

  4、涉案金额:人民币648,255,192.8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4日的利息数为14,501,084.90元,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案件判决情况

  深圳中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淳信资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契约型)”(以下简称“力信优债20号基金”)的财产向原告安信证券偿还透支款648,255,192.8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4日的利息为14,501,084.90元,自2021年2月5日起,以648,255,192.8元基数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淳信资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力信优债20号基金的财产向原告安信证券支付律师费25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89,277.41元;

  3、确认被告德通顺利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及计至2021年2月10日止的利息以及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安信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7,69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淳信资本管理的力信优债20号基金财产、德通顺利共同负担3,362,273.3元,原告安信证券负担420元。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48,255,192.80元及利息,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公司已按相关规定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并已在公司2020年年报及安信证券2021年半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中反映并披露。公司根据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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