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浙江证监局对江有归、付海鹏出具警示函。警示函指出,2016年12月,浙江富润(600070.SH)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江、付二人及另外16名股东持有的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泰一指尚”)100%股权。2018年11月,江有归、付海鹏向浙江富润提供承诺函,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承诺2019年、2020年泰一指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9亿元、2.07亿元,若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将以现金或股票等方式补足。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泰一指尚2019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7,538.36万元,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为8,361.64万元。2020年11月,江有归、付海鹏与浙江富润就自愿追加的业绩承诺签署补充约定,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向浙江富润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8,361.64万元。江有归、付海鹏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
另外,泰一指尚2020年扣非后净利润为2,512.06万元,也未完成承诺业绩。江有归、付海鹏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手方,上述行为构成了违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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