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反复设定试用期试用劳动者、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据双方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有相应试用期的时间上限,这在法律上一般认为属于强制性规定。一旦超过该试用期的上限,即使有劳资双方的约定,也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