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税务局(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规定:专用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业的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士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车辆,应根据本市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办理。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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