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机构(或代表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等凭证资料
4、总机构(或代表机构)签订的起运在中国境内的运输业务合同
5、总机构(或代表机构)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建筑合同
6、总机构(或代表机构)签订的广告业务合同(包括在中国境内改造的合同及和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合同)
7、总机构(或代表机构)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其他合同
代表机构经费收支情况
年 月
年 月
一、总机构拨付金额(折合人民币)
二、代表机构支出金额(折合人民币)
其中:1、工资、薪金(含境内、外)
2、物品采购费(含汽车、办公设备等)
3、通讯费
4、差旅费
5、房费
6、设备租赁费
7、交通费
8、交际费
9、其他费用
原定征税方(适用的“√”)
按实申报( )
核定收入( )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
年 月已纳税额
年 月已纳税额
本次申请适用方法
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代表机构(盖章):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界
定
小
组
意
见
经审核:该单位业务活动属 业务活动,拟同意 征收营业税。
本界定 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
界定小组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局长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章)
上级机关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章)
备注
来源: asia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