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地址
征税方法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及代表机构在华业务情况
选项(√)
一、应税业务活动
申请人
税务机关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集团或控制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它咨询业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二、不予征税业务活动
申请人
税务机关
1、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暂行规定》第三条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
说明及附送件:
代表机构确认能否完整提供下列资料
选项(√)
1、总机构(或代表机构)与其他企业签订的需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代理合同或服务合同
2、总机构(或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贸易活动,能否提供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商品购买合同、发票等凭证资料
来源: asia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