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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免界定及计税方法核定表? (2)

名称地址征税方法负责人联系电话企业及代表机构在华业务情况选项(√)一、应税业务活动申请人税务机关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3、集团或控制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公..

  名称    地址    征税方法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及代表机构在华业务情况    选项(√)      一、应税业务活动    申请人    税务机关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集团或控制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它咨询业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二、不予征税业务活动    申请人    税务机关      1、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暂行规定》第三条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      说明及附送件:      代表机构确认能否完整提供下列资料    选项(√)      1、总机构(或代表机构)与其他企业签订的需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代理合同或服务合同      2、总机构(或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贸易活动,能否提供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商品购买合同、发票等凭证资料

来源: asia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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