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初始申报,并据实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免界定及计税方法核定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华侨、港澳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免界定及计税方法核定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营业税征免界定及计税方法核定表
代表机构全称:
首席代表:
地 址:
电 话:
北京市地税局计算机代码(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本表仅适用于外国企业在京所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本表由纳税单位按规定据实填写,报送税务机关审批。
三、本表第六项代表机构经费收支情况仅供成立后未进行界定或重新界定征税方法前2年度的经费收支情况。新成立的代表机构不填。
四、填写时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钢笔填写。本表用中文填写。
五、填写时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六、此表一式三份,纳税单位收到表后10日内填好盖章交税务机关。
代表机构业务范围:
开业日期 年 月 日
驻在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从业人数 (人)
其中外籍人员人数: (人)
企业总机构情况
名称
机构类型(注)
地址
国 籍
业
务
范
围
隶属本代表机构的其他部门情况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负责人
注:机构类型按下列内容选项①独立生产、制造厂家 ②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 民间团体③集团公司④股份公司⑤其他
在华其他代表机构情况
来源: asia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