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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奈尔”商标异议案

本案基本情况:  江苏某公司(中外合资)于1992年12月3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9类眼镜及附件商品上注册“夏奈尔”商标(见图1)。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夏奈尔”商标,并在第444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法国夏内尔有限公司对该“夏奈尔”商标提出了异议..

  本案基本情况:  江苏某公司(中外合资)于1992年12月3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9类眼镜及附件商品上注册“夏奈尔”商标(见图1)。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夏奈尔”商标,并在第444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法国夏内尔有限公司对该“夏奈尔”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如期进行了答辩。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   异议人理由:  “CHANEL”是世界驰名商标,广泛使用在香水、皮革制品、首饰等商品上,并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已获准注册,已为广大中国消费者了解,而“夏内尔”是“CHANEL”的中文译名。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本公司“夏奈尔”商标指定使用于眼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CHANEL”指定商品似无关联。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异议人的“CHANEL”商标在中国的消费者中确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文译名“夏内尔”也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知。“夏内尔?与被异议商标“夏奈尔”发音十分近似,虽然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也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98660号“夏奈尔”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  法国CHANEL有限公司的“CHANEL”商标已创立多年,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已注册并深受各国消费者喜爱。由于它的产品以香水、皮革制品、首饰等为主,加之其卓越的品质和商标本身的知名度,使“CHANEL”的声誉与产品密切结合,已成为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因此,许多女性消费者以能拥有“CHANEL”的产品为其最高追求。“CHANEL”商标能取得较大范围内的知名度,除了其无处不在的大量的广告宣传外,还由于许多名人(特别是演艺界人士)也争相使用其产品和为其做宣传,使“CHANEL”商标名声大噪。“CHANEL”作为世界知名的商标品牌,也把中国作为市场开发的重要目标。近年来,标有“CHANEL”商标的产品不断在我国市场出现,使该商标逐渐为我国消费者所知晓。“夏内尔”是“CHANEL”的中文译音,随“CHANEL”一起被中国消费者认识。该案中,被异议商标虽用于眼镜等商品上,看似与法国夏内尔有限公司已在中国注册的商品不属一个类别。但由于在当今社会,眼镜已不仅仅作为一种有医学功能的配带品,而且越来越多地具备了一种装饰功能,成为男士、女士们喜爱的装饰物。如果核准用于眼镜等商品上的“夏奈尔”商标,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法国夏内尔公司的系列产品,从而导致误购。因此,法国夏内尔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

来源: asia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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