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类号】L35201200004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03/17
【实施日期】2000/03/1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干部工资
【文号】劳社部发(2000)8号
【题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来源: asia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