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规定,严格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与核算。个人帐户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编制基金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要加强个人帐户基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个人帐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帐户原则上要实行钱帐分管,个人当期的医疗消费支出可采取划帐的形式,最后由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统一进行结算。个人帐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各地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个人帐户支出情况的审核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个人帐户基金的支付范围。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对违反规定向参保职工提供医疗保障以外产品或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有关规定和定点协议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加强各项基础管理,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
各地经办机构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要定期与职工进行个人帐户对帐工作,完善个人帐户的查询服务。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让广大参保人员充分认识建立个人帐户的作用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支持和配合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个人帐户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费用支出分布等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准确掌握个人帐户各项主要指标的动态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对本地区个人帐户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检查情况请于2002年10月底前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我部将适时对各地个人帐户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来源: asia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