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这一政策的出台为新疆纺织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它将为新疆自治区的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现将《通知》的部分内容摘要如下,供参考。
一、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纺织企业(包括棉纺、毛纺、麻纺、化纤和服装。下同)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开发下游产品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经企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给予贴息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资金.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的纺织企业予以支持。
二、在国家棉花、棉纱运输补贴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对自
治区棉纺织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32支以上(含32支)的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给予每吨2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32支以下的,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给予每吨1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三、对自治区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一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自2011年至2015年,对自治区境内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规定.自2011年起,凡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六、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七、国有纺织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免征营业税;国有纺织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转让持有产权时.免征营业税。
自冶区对纺织企业减免的税收.企业应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工资和技术更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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