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童装天地 > > 关于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的几点思考

关于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的几点思考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将纳税服务上升到法律范畴。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是新形势下征管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将纳税服务上升到法律范畴。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是新形势下征管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税务稽查部门是税务机关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的部门,并且与纳税人接触频繁,形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税部门在社会上的声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步伐的逐步推进,要求税务稽查从执法管制型稽查向执法服务型稽查转变,逐步建立疏堵结合的税务稽查工作新模式。如何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部门的服务水平,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是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目前税务稽查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稽查工作中引进“以人为本”和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最基本的要求是正确处理新时期税收征纳关系,要还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要真正体现以纳税人为本,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在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上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选案环节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目前选案工作大多缺乏计划性,选案部门很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如管辖区域、纳税户数、稽查能力等制定长期选案规划和方案,最长也只能制定两年的选案方案,缺乏从维护整体纳税人的公平合理性出发的选案机制,存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纳税人不堪其扰。在当前的税收体制和案源信息来源相对狭窄的情况下,选案部门有时会被纳税人的纳税记录假象、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建议所左右。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使检查失去了公正性。同时,稽查部门和评估部门职责界定难以把握,两部门工作沟通不够,资料信息不能共享,稽查部门在对评估案件实施稽查时,还要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重新了解、搜集,造成时间和资源浪费,对来源于其他案源渠道的案件实施稽查时,由于不知道该户是否正在进行纳税评估,有时稽查和评估两部门同时介入该企业,出现“撞车”现象。


  (二)个别稽查人员素质与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的需求不相适应


  一是稽查人员的服务意识需要进一步树立和端正。个别稽查人员服务观念不到位。有的稽查人员认为,稽查执法就是要严厉打击税务违法行为,要做到铁面无私、加强执法刚性,无所谓稽查服务;有的稽查人员认为现在稽查讲究服务,认为服务就是“放”,能“放”则放,不该“放”的也“放”,这样就是稽查服务;个别稽查人员的稽查服务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服务主动性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开展稽查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够。如《税务稽查建议书》的制作,往往流于形式,就事论事;个别稽查人员在稽查执法过程中戴有色眼镜看纳税人,主观意识中认为纳税人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缺乏换位思考,思想意识上有高人一等的想法,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糙,容易引起纳税人的不满。上述观念和现象的存在,制约了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工作的有效发展。


  二是稽查人员服务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不少稽查人员的业务知识更新不及时,知识面单一,看问题只能看到表面,导致稽查服务质量不高。如稽查人员提出的稽查服务建议整体质量不高,只提到你违反了什么、违法的后果,而没有告诉被查对象正确的帐务处理以及具体整改的建议,稽查建议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


  三是服务创新意识不强,缺乏多种服务手段。由于缺乏深入调查,对纳税人的服务需求缺乏进一步的了解,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单一,稽查服务的机制和体制还不健全,这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充实、创新。{page_break}


  (三)自查工作缺乏制度环境的有力支撑


  一是自查制度本身缺乏法律效力。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修订<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月报)>的通知》稽便函「2009」39号文中转发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纳税人自查税款的补缴入库工作进行了规范,但作为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只是从操作层面对自查工作的流程进行了明确,同时指出“关于稽查局组织企业自查补税的统计工作,可参考辽宁省国税局稽查局的具体做法”,制度本身缺乏法律效力。


  二是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存在不同认识。纳税人自查补税入库后,对有可能涉及偷税行为是否处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在税务检查实施后自查出的问题,不能认可为是纳税人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应按偷税论处,给予行政处罚,其理由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开始检查后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逃过税务机关处罚而采取的不得已手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是在税务检查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只要是纳税人主动“自查”,积极消除违法后果,均应视为自查,不应该进行处罚。原因是企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未使税款流失,依据《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对于纳税人“自查”,即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由于上述两种不同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损害税法执行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造成执法裁量度的宽严不一。基层稽查部门不敢运用此项有利于优化稽查纳税服务的政策,以免引起部分纳税人对公正执法的争议,造成执法风险。


  二、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的措施


  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是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前提,也是税务机关创新税收管理,促进现代税收文明发展,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稽查部门要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自觉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稽查水平、树立新的稽查形象”的要求,正确处理稽查与服务并重的新理念。


  (一)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计划


  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即可避免无效检查、盲目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既是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稽查服务的重要体现。提高选案质量,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制度,稽查选案工作人员要充分运用纳税评估成果,提高选案针对性。其次要建立征收、管理、稽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互通情报、信息共享、资源有效利用,提高选案准确率。再者,要充分运用综合征管软件信息系统,了解纳税人的静动态情况,对重点大户纳税情况、行业税负情况、区域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提高选案的有效性,除出现协查、举报案件外,对本年稽查过的企业避免重复检查,下一次检查时间一般要间隔两年以上,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成本。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1、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服务环境。我们在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执行好税法。在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制衡。同时,要加大“一案双查”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执法。二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宣传到位,增强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掌握并稳妥实施“惩罚”措施,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要健全和完善服务环境。推行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查结,推行稽查回访、稽查服务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全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起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2、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及时宣传到位,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到位。从我们的日常稽查工作中,部分企业财务人员面对稽查人员查出的部分问题,抱怨是税务局没有给企业讲过这项政策。这时我们千万不要急于推卸责任,应意识到企业的每一个偷漏税行为都是因为我们税法宣传、纳税辅导不到位造成的。只有税务人员勇于承担,工作才有才会进步和完善。稽查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法、懂政策、懂财务”的资源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要求全体稽查工作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3、加强制度创新,健全服务机制。要把服务型执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健全和完善包括公开办税、绩效考核、服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服务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岗责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在每个岗位、每道环节、每项工作中分解落实服务指标,树立全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二是要落实公开办税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对稽查有关的工作制度、办法、程序、权限、责任等进行公示,对纳税人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和文明承诺,提高稽查工作的透明度,做到服务有承诺、责任有落实;三是要进一步落实服务考核,完善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奖优罚劣,充分发挥稽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四是要落实稽查首查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责任,使责任追究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五是要实施“案件公告”、“案件回访”、“廉政监督卡”等廉政监督制度,通过严格的案件审理和案件合议,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为纳税人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税收执法环境。六是实行“查后防范”服务。稽查完毕后,稽查人员就纳税人在财务管理和税收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写出《税务稽查建议书》。《税务稽查建议书》一定要深入透彻的剖析,要给征管一个实际的指导作用和真切的启发。稽查的意义是指向征管的,只有征管部门和稽查局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涉税行为,加强征管互动,才能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对企业下达《账务调整通知书》,帮助企业调整账务,督促纳税人及时整改到位,有效减少了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纳税申报失误和税务违法行为,使纳税人避免了“二次偷税”的风险。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优化税收服务的根本要求,同样也是正确处理好税务稽查和税收服务关系的关键所在。为此,必须塑造一支政治过硬、思想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熟练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一是提高税务稽查人员道德修养。修身的核心是“去私”,私心去,公心立,行大义。《修身篇》“是法胜私”“以公义胜私欲”。胸中常涌动法制感、责任感、自豪感,工作中就不会以权谋私。办案中言谈举止规范得当,文明谦和,公正执法,廉洁从税,与时俱进,培养强烈的社会正义感。二是提升税务稽查人员业务技能。率先掌握复杂多变的税收法规,熟练运用电子查帐手段,适应时代发展。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办案。提高选案质量,调帐、处罚事项告知等严格依照时间限制,审理定性首先坚持“无错推定”,证据不充分暂不定性,政策理解有歧义时及时向上级反映,统一解释口径。及时督促资金入库。加大稽查建议的深度和建设性。为征管工作提供切实依据,在稽查各个环节注重技巧和效率。发挥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税收征管和社会公众应有的效用和影响。严格依法办案,维护税务部门形象。三是提高稽查工作的科技含量。逐步建立税务稽查信息系统,加强计算机在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和资料传递等工作环节中的开发应用,重视现代化稽查方式、手段、技术的研究和运用,配备如摄像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器、破解密码工具、杀毒工具、备份工具等,全面提升计算机信息化操作水平,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服务质量。四是加大对税务稽查队伍中不廉洁及渎职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稽查人员的执法风险意识。健全问责制度,搞好纳税服务绩效评估,开展案前、案中、案结的廉政、勤政跟踪、问卷、走访、调查。


  5、加大查处力度,维护执法权威。稽查部门如何处理好服务与稽查的关系是一个难题,稽查和征管不同,后者主要是强调纳税服务,而前者则要通过惩戒偷漏抗税行为来达到税收威慑力,如果稽查片面强调服务,则使稽查之矛失去了锋利,非但不能起到服务作用,还将使征管部门的服务所依恃的强力后盾化为虚无。其实在当前的税收环境下,更应当强调的是税收威慑力下的纳税服务,没有税收的威慑力,强调服务必然损害税收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一是增强稽查的深度。对重点税源、执法难点、执法热点、群众举报的大案要案、危害较深、社会影响较大的“新闻”案,要重点稽查,查深、查细、查透,排除障碍,一查到底。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涉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就必须依法严格处罚;对屡查屡犯或偷骗税情节严重的予以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包庇纵容。三是扩大舆论宣传。做好涉税案件公告工作,并对涉税违法大案、要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扩大影响,震慑违法分子,教育纳税人,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强化税务稽查的权威性,避免偷税、骗税、逃税的恶性循环和税收环境的恶化。{page_break}


  (三)完善前置举措,探索稽查新模式


  完善服务前置举措,转变稽查工作方式,进一步完善稽查工作制度是关键。除了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还要在工作方法上、手段上不断创新;从税务机关信任纳税人的前提出发,进一步完善查前自查自纠、稽查提醒、辅导解难等工作举措,提高企业自查自纠能力,既降低了税务稽查成本,又主动提供企业一个自我纠错机会,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是积极推行稽查前企业自查自纠方式,有效掌控税务稽查的主动性。稽查前纳税人自查自纠,顾名思义,就是在稽查开始前,通知企业按有关程序进行税务自查,发现未缴、少缴税费等问题主动纠正,报税务机关审核后自觉补缴有关税费、滞纳金。这样改变了过去稽查局“进门就查,查了就罚”的简单的执法行为,使日后的检查有的放矢,就算被查者最后被处罚也心服口服,从而掌握了稽查主动权,使服务前置机制更趋合情、合理,征纳关系更趋融洽、和谐。


  二是主动提供多种途径的培训辅导和零距离服务,提高企业自查自纠能力。一是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组织企业的法人或财务人员举办税收自查业务知识培训,详细讲解关于国税各税种自查时应注意的问题,使纳税人掌握必要的自查业务技能,以提高企业自查效果。二是随时提供电话指导服务。告知纳税人自查咨询电话,随时接受企业咨询。三是主动下企业做好现场辅导。对于有些咨询无法在电话中解释清楚的,稽查人员应主动下企业进行现场辅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达到自查自纠目的。通过培训、辅导、解答,切实解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财务人员素质不高,或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可能造成纳税申报与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会计处理方式不当等而造成少缴税款的问题。


  三是实行稽查提醒和告知制度,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知情权。一是主动提醒纳税人平时申报时非主观故意造成少申报的各种情况,将具有代表性的涉税问题和相关政策告知纳税人。二是明确告知认真自查与否将会产生的后果:凡自查发现有未缴少缴税费的,主动纠正并补缴应缴未缴的税费、滞纳金者,可免予行政处罚;凡自查期限过后,经检查还存在税务违法行为者,将按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处理。

来源: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国家税务局

相关文章

快讯

热榜

  • 品牌
  • 招商
  • 专题
  • 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