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法院认为,上述规定只是针对醉酒等情况下出现的财产损失不赔,但是人身损失应该赔。
也有的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可对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免赔,无证、醉酒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被排除。
著名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告诉记者:“醉酒、无证驾驶免赔没道理。”
人保股份公司表示,还有的法院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垫付抢救责任改为赔偿责任、扩大交强险事故的第三者范围等,都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