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本报“律师热线”(3502630)由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的黄日森律师接听并解答。
李先生:我是江门市某厂的一名员工,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在厂里工作时我发现很多人不但有工资,每月还有奖金,但我却没有奖金。请问,用人单位不给我发奖金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对于我的工伤,我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黄日森: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是劳动者应得的待遇,向劳动者支付绩效奖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应该注意的是,奖金与其他方式的工资一样,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由用人单位有关制度规定的。如果李先生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奖金,或者用人单位通过工资支付、绩效考评等制度规定了奖金的发放方式,而用人单位不支付,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李先生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则李先生可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要求支付报酬,包括奖金。
关于工伤致残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果李先生因工受伤,又不知道伤残程度,可以先去劳动部门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至于赔偿数额,李先生可以直接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李先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工厂食堂就餐时摔倒算不算工伤?
邓女士:前几天,我在工厂的食堂就餐时,由于穿着拖鞋,而食堂的地面有水湿滑,我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并因此受伤。请问,我的伤算不算工伤,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黄日森:邓女士的情况应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的食堂是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员工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因而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不能人为地与直接开展工作的时间予以割裂,因此,邓女士在其工厂食堂用餐时发生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江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