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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管理规章

文书管理规章

  文书管理规章


  □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文书管理制度化,以增进文书处理之品质及效率,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文书管理,指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或各公司(含事业部、业务执行部门)与外界来往的文书(包括电报)及关系企业(含公司内容)各部门间来往文书(包含签呈),自收(发)文至归档全部过程之办理与控制。


  □ 承办部门


  第三条 总收发部门


  总公司各部门与外界来往文书的收发由总管理处总务部门统一办理,各公司(工厂)所在地的总收发由其所属总务部门办理。总收发部门负责文书之收受及发送。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一)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及各公司以公司名义与外界来、往的文书,以各公司总经理室或管理处为管理部门;营业、采购、工务、资料、法律、服务训l练等业务部门的文书,得以各该业务部门的最高主管部门为管理部门。


  (二)各公司(工厂)所在地与外界来往属地区性文书,以其所在地之经理室或管理处(或总务部门)为管理部门。


  (三)关系企业各公司、部门问来往文书原则上以厂、处、部、室以上部门为管理部门。


  (四)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来往文书的核稿及收发、拆封、登记、分文、稽催、校对、监印、档案管理等事宜;文书末按规定处理者,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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