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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官员自嘲困境:无权可监无事可监

  从电监会和国家部委发文可以发现,各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电监会派出机构、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在收文主体上是并列地位;在组织实施监管过程中,电力企业是主要被监管对象,但往往又要将其作为同行组织者,并列政府部门之中。

  “无权可监、无力可监、无法可监、无事可监。”6月20日,一位国家电监会官员向本报记者陈述当下电监会监管困境。


  由于职权有限,电监会在电力市场监管、电力市场建设及电力体制改革中,无施展余地。


  “我们很难找到自己的位置和工作切入点,迫切需要国务院更加明确定位和职能。这是电监会在工作实践中的最大困惑。”上述电监会官员称。


  日前,第四任电监会主席吴新雄正式走马上任。电监会系统上下希望吴的到来一改当前电力监管的羸弱困境。


  电监会监管乏力


  国家电监会虽为正部级事业单位,但其职权却颇为边缘。


  2002年,国务院设立国家电监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监管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生产质量标准,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处理电力市场纠纷;负责监督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


  电监会成立之后,便与发改委在电价管理上有职能交叉,两者有价格权属之争。“最初,电监会较为强势,没有放弃价格管理权。最后还是妥协了。”上述电监会官员回忆。


  两部门职权之争惊动国务院。2005年,中央编办下发《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监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务院将电力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核准、电价管理授予发改委;电监会原有职能未作大幅调整,仅保留提出电价调整意见的权利。


  由于职权有限,电监会的监管较为被动。“电监会监管对象主要是国有电力企业,但很难展开实质性监管。单是从管理体制上,便难以界定他们是被监管主体。”电监会官员说。


  从电监会和国家部委发文可以发现,各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电监会派出机构、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在收文主体上是并列地位;在组织实施监管过程中,电力企业是主要被监管对象,但往往又要将其作为同行组织者,并列政府部门之中。


  “电监会无权可监、 无力可监、无法可监、无事可监”


  在电力监管环节,电监会主要负责对上网电价、输配电价监审。但是目前缺少有效制度和上位法予以支撑。


  该电监会官员说:“如现行的电价制度,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利润盈亏完全依赖于电价水平。电价核定原则也是成本加利润定价,以企业自身成本为核价依据,公信度不高。”


  其次,作为垄断性的电网企业凭借供电的垄断优势,在工程监审提供设计、施工、设备供应、服务等环节中,存在为企业利益侵害公众利益行为。“这些亟待电力监管去发挥作用。”


  电改阻力太大


  2002年电监会因电改而设立,但目前对于电力体制改革,电监会诸多官员已经不愿多谈。“改革阻力太大,需要处理的利益问题很多。”


  自2002年电改启动以来,历年政府工作报告、经济工作报告均对电力体制改革有描述,但始终没有动作。国家高层并没有将电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缺乏强力推动。


  近年来,电监会力推大用户直接交易、电力多边交易、跨省区电能交易、发电权交易。电监会希望建立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市场化平台,建立双向谈判的机制,打破电网公司的垄断。


  “如果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所占比重能够达到60%~70%,电力市场化改革就成功了一半。”电监会官员称。


  令电监会纠结的是,目前区域内发电企业和大用户直供电的试点未能有效铺开,始终未能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电的格局。


  “目前,除福建外,浙江、江苏、安徽等地的大用户直接交易,以及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均被叫停,理由是与节能减排政策矛盾。”上述官员称。


  这位电监会官员解释,“实行大用户直购电模式减弱了政府主导电价的模式,价格管理部门的职权被分离;电网企业仍垄断电量调度权利,不愿降低输配电成本。此外,地方政府不愿意煤炭资源外流。”


  电网仍热衷于电力统购统销。他以跨省(区)电能交易的市场为例,“在交易中,电网企业单方面制定交易计划、确定电价的现象较为普遍,发电企业、用户无法参与交易。”


  煤炭产地为保资源为己所有,人为设置省间壁垒,阻挠跨省(区)交易自由开展。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更为严重。


  2010年,因本身电力供应紧张,河南省政府要求停止外送电力,导致河南送湖北、湖南电能交易合同完成率只有66.89%。


  面对复杂的利益博弈中,在与本报记者交谈过程中,该官员反复重复一句话:“电监会有苦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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