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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政府宣布取消某些聚乙烯和聚丙烯进口关税

  FBR还根据SRO 811(I)/ 2009 修正了第一条和第二条,允许这些产品免关税进入国内市场。但是,前提是生产者已经正式注册,并具备室内生产设施,以零销售税为温室农业生产提供网布。

  巴基斯坦联邦税务委员会(FBR)宣布,取消某些用于生产单长丝和网布的聚乙烯和聚丙烯的进口关税。


  FBR还根据SRO 811(I)/ 2009 修正了第一条和第二条,允许这些产品免关税进入国内市场。但是,前提是生产者已经正式注册,并具备室内生产设施,以零销售税为温室农业生产提供网布。


  通知规定,为了利用这一免税政策,进口商兼生产商必须提交一份申报格式的货物报关单,提供进口原料的具体资料,以便清关。


  经过适当的验证,报关单无误,海关署长会放行进口原料,但是,在收取优惠法定销售税及关税差异期票之后才能放行。


  只有一个港口或无水港允许此类进口商品清关。这个港口将保持一份临时或最终证书分配额度的集中记录。


  通知甚至指出,生产者暨进口商60天之内消耗进口生产资料之后,应该向消费税收税机构和关税收税机构报告。收税机构,收到此类确认之后,将发放或者撤销作为抵押而收取的期票。


  如果从进口之日算起,一年之内没有消耗完进口资料,进口商必须支付消费税,或者得到消费税和联邦消费税征收机构的批准,允许延长使用进口资料。


  允许延长的时间不超过 90 天,可以向海关总署列举延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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