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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16条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负

近五成增值税纳税人将无需缴纳“56条”明确,将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全国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方面,其起征点也提高到全国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


  近五成增值税纳税人将无需缴纳


  “56条”明确,将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全国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方面,其起征点也提高到全国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记者从广东省国税局获悉,按照该标准,广东省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户数将从32万户增加至83万户,48%的增值税纳税人将无需缴纳税款,优惠税额15.43亿元。新标准下,广东省将有大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在起征点以下,无需纳税。


  广东省国税局负责人对此还表示,该政策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粤东、西、北地区优惠政策效应更为显著,如梅州市、湛江市绝大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缴纳税款,优惠覆盖范围极广。


  营业税方面,据广东省地税局负责人介绍,此次起征点上调至20000元后,全省将有195.63万户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受益,占调整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比重95.5%;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收入减少17.8亿元,占2010年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收入的10.8%。


  500万内技术转让所得免征税


  “56条”对与每家企业息息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也明确了多项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也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参照此前类似政策效果,省国税、省地税有关负责人均对记者表示,预计2012年全省受惠的企业数将继续上升,涉税金额也将继续扩大。


  数据显示,2011年,全省地税累计减免各项税收收入178亿元,其中,现代服务业减免额比2010年多23.6%,先进制造业减免额占制造业减免总额比重比2010年多8.6%。此外,战略性新兴产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户数比2010年多6.3%。


  此外,“56条”还强调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不久前,广东省下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22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取消和免征5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2012年我省还将进一步清理规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涉企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


  广东省政府近日出台的《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56条”),涉及税收优惠政策就多达16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人介绍,“56条”的最大亮点就是税收优惠,“广东此次是在国家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税费减免方面的措施尤为引人关注。”


  记者注意到,“56条”在税收优惠方面,对有可选择范围的增值税及营业税的起征点选取了国家规定的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000-20000元以及每次(日)销售额或营业额300-500元限度中的最高标准,即以每月20000元或每次(日)500元为起征点,优惠幅度较大,与广东地区相对先进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中小微企业的困难程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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