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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向大型商场违规收费"开刀"

过节费、店庆费、无条件返利……长期以来,大型商场、超市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凭借自身的市场优势,坐地起价,向供应商收取各种名目的进场费用,使得供应商们压力太大。为缓解压力,一些供应商只得调高商品的终端价格。

  3月13日,记者从广西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了解到,从3月至6月,自治区商务厅、物价局、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6厅局,将联合在全区范围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促进我区零售业健康发展。


  规定:


  零售商只可收促销服务费


  据介绍,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代理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而按照有关规定,这些零售商可以向供应商收取的是促销服务费。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


  那么,什么是促销服务费呢?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内容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此外,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现状:


  收费名目繁多供应商压力大


  “合同费数千元不等,过节费从100元到数千元不等,新品进场要按个收取50~100元的条码费……”黄小姐说起南宁某大型百货商场向她摊派的各种费用时,直呼压力太大。据她介绍,每年商场向她收取的费用,为营业额的30%左右,她为此每年要付出8万元左右的费用。与她在同一个卖场的一些大的服装品牌,每年付给零售商的费用多达20万~30万元左右。进场费、合同费、节庆费、无条件返利、会员积分等费用,已经成为行业惯例,供应商们敢怒不敢言。如会员返利和无条件返利费是按销售额的1%收取;刷卡则根据不同的信用卡收取不同的费用,如银联卡按消费总额的1个点收费,VISA卡则收4个点。


  除了大型百货商场,超市卖场也会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条码费、节庆费等。曾在南宁一家厨房用品公司从事营销的李女士向记者透露了一些行业的“潜规则”。李女士说,以其公司代理一款刚进入广西市场的压力锅为例,要进入一家大型超市,一个店面的进场费约一万元,且必须同时进驻该超市在南宁市区内的7家店面;每年几个主要的节庆,超市会以赞助费的名义向供应商收取500~800元不等的赞助费;商场搞活动促销,进驻的商品按照条码收费,一般每个条码50~100元。“如果这款压力锅有新品上柜,那么按照条码收费每个款式收150元。”李女士透露,甚至每个产品每年还有续签进场的费用,在1000元左右。


  “不同商品的进场费水平是不同的。”黄小姐介绍,一些国内和国际大品牌的进场费就很低,因为商场都很想引进大品牌;中小品牌进场费比较平均;而一些刚起步的品牌,急于打响自己的知名度,进驻商场是最好的途径之一,因而他们的进场费就高。{page_break}


  整顿:


  重点禁止六大违规收费


  据了解,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主要是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及其下属门店。零售商主要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集团):一是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二是门店数额10家(含);三是2010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该规定,广西符合清理整顿条件的大型商家并不多,只有4家左右。因此,如果是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但有供应商反映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也被纳入清理整顿范围。


  据了解,本次清理整顿,将重点禁止违规收取下列六项费用:


  一是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是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或者商品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但零售商仍重复收取的店内码费用。


  三是在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四是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五是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


  六是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同时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均应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相关部门还将核查大型零售企业收取供应商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的均将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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