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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海关出口侵犯“耐克钩图形”商标权袜子等案例解读:违规后果、法律责任与合规警示

义乌海关正式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杭义关知字〔2026〕2号),对义乌市梁鼎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耐克钩图形”商标权袜子的行为进行查处。该案是义乌海关在2026年首批公开的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之一,与同日发布的杭义关知字〔2026〕1号(出口侵犯“N

  一、案件概况

  2026年4月9日,义乌海关正式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杭义关知字〔2026〕2号),对义乌市梁鼎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耐克钩图形”商标权袜子的行为进行查处。该案是义乌海关在2026年首批公开的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之一,与同日发布的杭义关知字〔2026〕1号(出口侵犯“NIKE”商标等商标权人字拖案)形成了对纺织服装出口领域的集中整治态势。

  案件核心事实: 义乌市梁鼎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承接外贸订单时,在出口的袜子上使用了与耐克公司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耐克钩图形”标识,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海关在出口查验环节发现该批侵权货物后,依法采取了扣留措施,并启动了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程序。

  二、违规后果全景分析

  2.1 行政处罚后果:没收货物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海关对侵权货物的处罚力度呈现出鲜明的梯度特征。结合近期同类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本案参考) :义乌市梁鼎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耐克钩图形”商标权袜子案,处罚结果包括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杭州海关官方网站公示。

  案例二(近似商标侵权) :2026年4月3日,梅山海关对义乌市然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N”商标和近似标识的化纤鞋案作出处罚(甬梅关知字〔2026〕18号)。该公司出口的585双使用“N”商标的化纤鞋(价值14625元)与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商标相同,2145双使用近似标识的化纤鞋(价值53625元)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货物总价值68250元。海关依法没收全部侵权货物,并处罚款3413元。

  案例三(从重处罚——五年内重复侵权) :福州长乐机场海关对福州拓逢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NIKE、Adidas、Puma、飞人乔丹、Labubu等五个品牌商标权的衣服案(福航关知字〔2026〕2号)作出处罚。该当事人在2025年5月已因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行政处罚,此次出口侵权货物1300件、价值101844元的行为属于“五年内第二次违法”,海关认定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认错认罚,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五条的规定,两个情节同时存在时按一般情节处罚,最终没收全部侵权货物并处罚款15277元。

  案例四(不予处罚——小额轻微且主动认错) :海口美兰机场海关对海南福玲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LO”商标权服装案(60件,货值3030元)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由于货值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认错认罚声明》和《弃货说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海关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上述案例清晰地勾勒出海关行政处罚的“处罚梯度图谱”(如图表一所示):

  2.2 民事赔偿后果:权利人可提起侵权诉讼

  行政处罚并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商标权人在海关查处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遵循以下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纺织服装出口企业而言,民事赔偿的金额可能远超海关罚款本身,构成更大的经营风险。

  2.3 刑事后果: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

  当商标侵权行为达到法定严重程度时,将从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等情形。对于纺织服装出口企业而言,一旦侵权货物的价值达到上述标准,就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

  2.4 信用降级与行业禁入后果

  海关行政处罚不仅仅是“一次性”的惩罚,还会产生长远的影响。

  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可能面临信用等级的降级,信用等级从“高级认证企业”(AEO)降至“一般认证企业”甚至“失信企业”。信用降级将直接导致通关查验率大幅上升、查验时间延长、货物滞留成本增加、供应链效率下降。在纺织服装行业面临能源危机传导、成本持续上涨的背景下,通关效率的降低将进一步压缩企业本就微薄的利润空间。

  更为严重的是,根据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年内因违反同一监管规定被海关处罚记录后再次违法的,将被认定为从重处罚情节。这意味着一次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将作为后续五年内再次侵权的“前科”,使企业在未来的任何海关违规行为中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福州拓逢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案例清晰地展示了这一后果——其在2025年5月因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处罚后,2025年9月再次实施同类行为,海关认定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情节相抵后按一般情节处罚。若无“认错认罚”的从轻情节,后果将更为严重。

  此外,海关行政处罚信息在全国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平台上统一公示,企业的违规记录将被权利人、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查阅,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实质性损害。

  三、处罚裁量规则深度解析

  海关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罚并非“一刀切”,而是有一套系统化的裁量规则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明确规定了从轻、从重和一般处罚的具体情形。

  3.1 从轻处罚情节:(如图2所示)

  从轻处罚的核心价值在于“态度决定后果”。梅山海关的化纤鞋案中,义乌市然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积极配合查处、主动认错认罚,海关在没收侵权货物的同时仅处以3413元罚款,罚款占货物总值68250元的比例仅为5%,显著低于法定上限30%。

  3.2 从重处罚情节(如图3所示)

  从重处罚的直接后果是:罚款比例可能接近30%的法定上限;没收货物的范围可能扩大;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3.3 一般处罚:从重与从轻情节并存时的处理

  当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一般情节进行处罚。福州跨境电商案即典型案例:当事人在一年内两次出口侵权货物(从重情节),但同时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认错认罚(从轻情节),两相抵消后按照一般情节处罚,没收全部侵权货物并处罚款15277元。这一规则体现了海关处罚的精细化考量,也对企业的“知错不改”和“知错能改”给予不同的评价。

  四、近期同类案例对比(如图表四所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以下趋势:

  趋势一:海关对纺织服装类侵权商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袜子、鞋、衣服、印花布等纺织服装产品是商标侵权的“重灾区”,也是海关执法的重点监控领域。2026年初至今,全国多个口岸海关连续发布针对纺织服装出口侵权的行政处罚决定,反映出海关对纺织服装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持续强化。

  趋势二:认错认罚是从轻处罚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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