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搭便车”撞上法律的铁壁,在中国纺织服装行业,恒源祥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名字。自127年创立于上海,从一家小小的毛线商店起步,恒源祥已走过近百年的发展历程,1年“恒源祥”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先后入选中华老字号、中国名牌产品,品牌影响力深入千家万户。“恒源祥,羊羊羊”的广告语曾伴随几代人成长,其“彩羊”品牌同样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然而,知名度越高,被“搭便车”的风险也越大。2012年,一场围绕“恒源彩羊”的品牌争夺战悄然打响。被告杨某在香港注册成立“恒源祥彩羊(香港)服饰公司”,不到一个月便更名为“恒源彩羊(上海)服饰公司”,后又更名为“恒派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杨某将从案外人处受让的“恒源彩羊”商标授权给恒派彩羊公司使用,恒派彩羊公司又授权巴布黎公司生产带有“恒源彩羊”标识的羊毛衫。被告刘某以“恒源祥山东总代理”身份销售“恒源彩羊”羊毛衫,宣称是恒源祥品牌的产品。被告辉营公司在品牌特卖会上销售“恒源彩羊”羊毛衫。一套完整的仿冒链条,从商标注册、企业名称登记、生产加工到终端销售,环环相扣。
2026年2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恒派彩羊公司、巴布黎公司和杨某共同赔偿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万元,刘某赔偿4万元,辉营公司赔偿5000元。五位被告须停止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本案的终审判决,不仅是对一起个案的法律裁决,更是对整个纺织服装行业品牌保护发出的强烈警示。在品牌价值日益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今天,任何一个试图“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一、案件全景:一个“祥”字引发的亿元级品牌保卫战
1.1 恒源祥:从老字号到驰名商标的品牌征程
恒源祥的品牌故事,是中国老字号品牌现代化的一个缩影。127年,恒源祥诞生于上海,最初只是一家经营绒线的商店。经过近一个世纪的耕耘,恒源祥已成长为一家经营品牌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拥有40家核心加盟工厂及575家加盟经销商,年度品牌零售额近60亿元。1年,“恒源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中国绒线行业首家获此殊荣的企业。此后,“恒源祥”又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并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彩羊”是恒源祥旗下重要的子品牌。恒源祥公司将“恒源祥”和“彩羊”商标的专用权授权给其子公司上海彩羊针织有限公司使用。凭借恒源祥强大的品牌背书,“彩羊”品牌迅速打开了市场知名度,两个品牌之间形成了紧密的关联认知。
1.2 侵权路径:一条完整的“傍名牌”产业链
被告杨某的侵权布局堪称“精心设计”。2012年4月,杨某首先在香港注册成立“恒源祥彩羊(香港)服饰有限公司”。选择在香港注册,利用跨境注册的便利和审查的差异性,是其规避内地市场监管的第一步。
仅仅一个月后,该公司便更名为“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巧妙地将企业名称中的“祥”字隐去,形成“恒源彩羊”这一与恒源祥高度近似的名称。同年,杨某从案外人处受让了“恒源彩羊”商标,并授权给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使用,为其侵权行为披上了“合法商标”的外衣。
2012年6月,巴布黎公司通过签订许可合同,正式成为“恒源彩羊”商品在中国地区服装、服饰系列产品的唯一生产、销售机构。至此,侵权产品的生产端已经就位。
2012年11月,刘某在实际经营中购进“恒源彩羊”商品后,以“恒源祥山东总代理”的身份对恒源祥品牌商品和“恒源彩羊”商品进行混合销售,并宣称是恒源祥品牌的产品。同期,辉营公司在其举办的品牌服饰特卖会上销售“恒源彩羊”品牌羊毛衫。
2013年2月,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再次更名为“恒派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试图通过名称变更进一步逃避法律责任。
纵观这一系列操作,可以看到一个清晰的“傍名牌”产业链:在香港注册近似名称→受让商标→授权生产→线上宣传误导→终端销售混淆。从注册、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体现出被告“傍名牌”的主观故意。
1.3 侵权手段的多维度剖析
被告的侵权行为呈现多维度的特征,涵盖了企业名称权侵犯、虚假宣传和商标混淆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恒派彩羊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恒源彩羊”字号,与恒源祥公司的“恒源祥”字号和彩羊公司的“彩羊”字号均构成近似。法院认为,恒源祥公司和彩羊公司的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使用包含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知名字号的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虚假宣传行为。 恒派彩羊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恒源彩羊”是羊毛衫十大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等。刘某在其经营店铺中,售货员宣称所售商品是恒源祥品牌的产品。这些行为均构成对商品来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商标混淆行为。 “恒源彩羊”商标虽已获注册,但与恒源祥公司的“恒源祥”商标和彩羊公司的“彩羊”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构成近似。即便缺少一个“祥”字所形成的“恒源彩羊”,仍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市场主体及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与恒源祥公司或彩羊公司存在某种关联。
1.4 各方责任的精准界定
本案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法院对侵权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精准界定了法律责任,从商标持有人、生产企业到终端销售方,无一幸免。
杨某: 作为“恒源彩羊”商标的持有人和恒派彩羊公司更名前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杨某将商标授权给恒派彩羊公司使用,与恒派彩羊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恒派彩羊公司: 使用“恒源彩羊”商标及字号,是侵权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巴布黎公司: 作为与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均有生产销售羊毛针织服装业务的同类经营者,经授权生产带有“恒源彩羊”标识的产品,主观过错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需与杨某及恒派彩羊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刘某: 以“恒源祥山东总代理”身份销售“恒源彩羊”商品,构成侵权,需赔偿4万元。
辉营公司: 作为特卖会主办方,统一开具购货凭证,事实上参与了商品销售,行为构成侵权,需赔偿5000元。
> 本网评论:恒源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将侵权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了追责范围。 从商标持有人到生产商、从代理商到终端销售方,没有任何一个环节可以以“不知情”“非恶意”为由免责。这一判决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品牌保护的追责是全链条的,任何试图在侵权链条中“分一杯羹”的角色,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是,本案中法院认定杨某、恒派彩羊公司、巴布黎公司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判令三方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意味着侵权人不能以“我只是授权商标”“我只是生产代工”“我只是销售”为由切割责任,任何环节的参与都可能带来连带赔偿。
二、法律焦点深度解析:商标与字号的权利冲突与司法裁判逻辑
2.1 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注册商标与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这是一个极具典型性的疑难问题——当一个已经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更早使用的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孰先孰后?法律如何取舍?
法院在本案中确立了清晰的裁判规则: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原则。具体到本案,“恒源祥”字号的使用时间远早于“恒源彩羊”商标的注册时间,构成在先权利。即便“恒源彩羊”已获商标注册,其使用也不得侵犯他人在先享有的企业名称权。
法院进一步指出,彩羊公司作为恒源祥公司的子公司,其相关宣传和推广均依托“恒源祥”品牌而展开,既迅速提升了“彩羊”品牌的知晓度和“彩羊”字号的知名度,又加深了受众对“恒源祥”和“彩羊”之间存在紧密关联的认识。被告将两者组合在一起使用,主观上攀附知名品牌的意图明显。
2.2 诚实信用原则与“傍名牌”主观故意的认定
“傍名牌”行为的核心在于“主观故意”的认定。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恒源彩羊”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或使用者“傍名牌”的主观故意明显。这一认定的依据包括:被告在香港注册公司后迅速更名为“恒源彩羊”;受让“恒源彩羊”商标并授权使用;将“恒源彩羊”作为企业字号;在宣传中虚假宣称“中国驰名商标”;以“恒源祥山东总代理”身份销售侵权产品。一系列行为相互印证,构成完整证据链。
2.3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关联公司追责的强化
在本案中,杨某通过在香港注册公司、在内地设立关联公司、授权生产等多重股权架构和关联公司安排,试图分散侵权风险、规避法律责任。然而,这一“精心设计”的架构并未能逃脱法律的长臂。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新增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明确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本案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前,但新法对关联公司追责的强化无疑将为未来类似案件的维权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新法框架下,如果侵权人通过注册多家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来分散侵权风险,法院可以直接否定这些关联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它们对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过去那种通过注册多家公司来“分散风险”的侵权模式,将在新法下面临更严厉的追责。
2.4 新《商标法》修订:从“注册即安全”到“善意使用”
2025年12月22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商标法(修订草案)》。草案直指商标恶意抢注、囤积及不正当使用等乱象,明确禁止拆分、摹仿知名商标等行为,系统构建了从行政监管、司法惩戒到平台治理的全链条治理体系。这意味着,过去那种“注册即安全”的认知将被彻底颠覆。一个商标能否受到法律保护,不仅取决于其是否获得注册,更取决于其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善意。那些试图通过注册近似商标来“搭便车”的行为,即便披着“合法注册”的外衣,也难以逃脱法律的追责。
三、行业警钟:纺织服装品牌侵权的高发地带
3.1 商标侵权:从“模仿”到“傍名牌”的灰色地带
在纺织服装行业,商标侵权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傍名牌”的行为形式多样:有的直接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名称,有的将知名品牌名称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后在产品上突出使用,还有的通过拆分、拼接知名商标来规避审查。本案中,“恒源彩羊”仅比“恒源祥”少了一个“祥”字,但仍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更值得警惕的是,随着电商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商标侵权正在从线下大规模转移到线上。直播电商、短视频平台等新渠道的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供应链反应灵敏,使得原创设计和品牌很容易被快速模仿抄袭,侵权行为大量转移到了线上。全国人大代表、太平鸟集团董事长张江平在今年两会上专门就这一问题提出建议,呼吁改进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3.2 企业名称侵权:隐形的品牌“蚕食”
企业名称侵权往往比商标侵权更具隐蔽性。侵权人通过在境外(如香港)注册含有知名品牌字号的企业名称,再在内地进行经营,利用不同法域之间的监管差异打“擦边球”。本案中,杨某首先在香港注册“恒源祥彩羊(香港)服饰公司”,就是这一策略的典型体现。
更常见的手法是将知名品牌字号嵌入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消费者误以为两家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这种做法虽然不像直接使用相同商标那样明显,但对品牌的“蚕食”效果同样显著——消费者在选购时可能误将侵权企业视为知名品牌的授权商或关联企业,从而产生混淆。
3.3 服装设计抄袭:从“借鉴”到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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