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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协议与劳动合同一样吗?

    因为掌握关键技术配方的员工不辞而别,企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日前,浙江温州一民企老板将跳槽的员工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赔330万元的经济损失费。据了解,这起我国目前为止赔偿金额最大的“跳槽官司”已由温州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     2002年6月1日,四川省达县的王新受温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聘请,担任该公司总工程师助理一职。2003年1月7日,公司为留住人才,特地和王新签订了一份“技术人员入股合作协议”,约定王新可以技术入股,合作期为5年。     2003年7月1日,王新以回家探亲为由向合力公司请了假,此后五六个月没来上班。后经公司调查,原来王新跳槽到了温州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主管。     对此,温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将王新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他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30万元。     王新认为,他的所作所为并不违法。他与合力公司签订的“技术人员入股合作协议”并非是劳动合同。     这起官司最大的争议点落到了“协议书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上。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的金迎春律师认为,协议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他说,作为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做到详细、明确,涉及双方违约方面也一定要具体。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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