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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施华洛礼服侵权案例分析

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施华洛”、“施華洛”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商标权,判令被告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合理费用2万元。


  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施华洛”、“施華洛”进行商业宣传,虽存在文字上的简、繁之分,但对“施华洛世奇”商品的市场造成影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原告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诉被告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合理费用2万元。


  1968年成立的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列支敦士登公国的企业,其在中国注册了“SWAROVSKI”及“施华洛世奇”两项商标。


  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主要生产经营各类服装服饰,公司在申请注册“施華洛”、“SWALRO”商标未果的情况下,反复在其公司婚纱礼服产品、宣传材料、网页宣传、公司装潢、展位装潢上,使用“施华洛”、“施華洛”、“SWALRO”等文字标识。


  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据此认为,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施华洛世奇”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对“施華洛水晶婚纱”、“施华洛婚纱和施华洛世奇水晶将一起引领婚纱世界的奢侈风尚”的表述属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自上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以后,一直使用“SWAROVSKI”及“施华洛世奇”进行广泛宣传,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销售量居同类商品前列,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信誉;2009年,“SWAROVSKI”及“施华洛世奇”还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了司法保护。为此,法院认定“SWAROVSKI”及“施华洛世奇”为驰名商标。


  法院认为,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施华洛”、“施華洛”、“SWLARO”文字进行商业宣传,虽存在文字上的简、繁之分,但对“施华洛世奇”商品的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应认定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突出使用“施华洛”、“施華洛”、“SWLARO”文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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