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劳动者罗某2008年8月入职上海某公司,入职时签署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11年8月。2011年7月31日,公司书面通知劳动者将与其续签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收到通知后遂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劳动合同形式中的一种,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那么那些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也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除非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在本案例中,罗某已经与公司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也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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