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该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法律 敎育 网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和清算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在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转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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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时说,要坚持司法为民,努力破解“诉讼贵”,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诉讼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汤维建说,由于司法环境尚不够优化,人民群众打官司不仅要依法缴纳各种显性的费用,同时还要花费各种隐形的费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理应不致因经济上的考虑而望讼却步,更不该因为最终走上公堂而倾家荡产。
他就相关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继续完善诉讼收费制度,制定独立的“诉讼收费法”。建议对行政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实行免费诉讼,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免费执行,大幅降低商事诉讼和经济诉讼的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的各项规定,使司法惠民、司法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落到实处,不以诉讼标的额大小而选择性执法。
——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和机构,规范和限制风险代理制度的适用,使我国的法律服务更加体现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益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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