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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将于下月施行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公布,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接下来,一起来看看详细的资讯吧。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3日公布,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将由人保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同时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办法》明确,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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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陈荣书说,要积极推动将集体合同立法尽快提上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法律法规体系,为工资集体协商实施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要通过地方立法方式,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框下,作出相应的细化规定,特别是把一些地方实践中创造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通过法律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就业服务局了解到,我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针对城乡劳动者求职就业需要,及时收集发布岗位信息,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信息服务、能力测评、政策咨询服务、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据了解,自治区就业服务局今年将继续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各类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同时,加强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健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市场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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