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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成功调解天水一员工辞职遭欠薪纠纷

劳动监察成功调解天水一员工辞职遭欠薪纠纷,在求职者不认可的情况下,火锅店老板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也只能认定为火锅店的单方行为,不发生劳动合同变更的效力。接下来,就和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的资讯吧。

  天水市清水县求职者杜萍(化名)应聘时,与饭店老板约定好的工作岗位是前厅主管,但等她入职后却被来回调换工作岗位。因不满老板随意调整工作岗位,杜萍提出辞职,可是1500元的工资却被扣留。近日,在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调解下,她如愿拿到了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


  杜萍于2013年9月中旬来到麦积区一家火锅店应聘,当时她与老板蔡某商谈好每月工资为1800元,并签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也写明了工作岗位为前厅主管。但正式上班后,前任主管尚未离职,老板蔡某便暂时让她在吧台熟悉工作,工资也暂时按吧台岗位发放,每月为1300元。两个月后,前任主管离职,她才接替了前厅主管的职务。


  时隔不久,该火锅店一名吧台工作人员突然辞职,老板蔡某又要杜萍重新接替吧台工作,不再担任前厅主管一职。杜萍认为自己本来应聘的是主管岗位,在担任主管期间也完全胜任这份工作,从没出现工作失误,老板在没有与她协商,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随意调换她的工作岗位,这让她难以接受。因此,她拒绝了老板蔡某调岗的要求。


  老板蔡某因杜萍拒绝调岗而大为恼火,便要求杜萍要么服从调岗,要么走人。杜萍之后提出辞职,并要求老板发放被拖欠的1500元工资,但遭到拒绝。


  近日,在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意向,杜萍拿到了被拖欠的1500元工资,与火锅店解除了劳动合同。


  参与调解此案的劳动监察员解析,对劳动者的现任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需劳资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本案中,在求职者不认可的情况下,火锅店老板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也只能认定为火锅店的单方行为,不发生劳动合同变更的效力。因此,该火锅店老板擅自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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