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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

我们搜寻了几大真实案例,仔细的了解一下工商部门对侵权处罚的力度,以及涉及国内和国外一些法律制度的常识。如对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销售的行为,以及当事人使用该公司图形注册商标未经许可的行为,工商局都有极其严厉的处罚制度。

   一、长沙市工商局查处李某销售侵犯“舒肤佳”、“飘柔”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当事人从2012年2月起,多次从外地购进涉嫌假冒“舒肤佳”、“飘柔”、“玉兰油”、“沙宣”、“潘婷”、“海飞丝”等6个品牌的洗发水、沐浴露等产品,货值36845元。至2013年4月,当事人获得上述商品销售收入28657.2元。经商标权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购进的产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长沙市工商局在查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假冒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株洲市工商局查处株洲某大型商场销售侵犯“梦特娇”注册商标商品案


  某大型商场(当事人)于2012年3月与武汉市某有限公司委托人曾某续签合同,由当事人向曾某提供场地经营服饰,曾某以当事人名义对外销售并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和单据。2011年10月—2012年5月,曾某先后4次从外地购进涉嫌假冒“梦特娇”系列夹克、毛衣、体恤等服装720件左右,在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销售。2012年5月9日,株洲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涉嫌侵犯“梦特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服装,共计标价945718元,经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假冒商品。因涉案金额较大,株洲市工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公安局对曾某立案侦查,认为当事人未涉嫌犯罪不予立案侦查。株洲市工商局查证当事人对曾某购进并销售假冒“梦特娇”系列服装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销售假冒“梦特娇”系列服装的行为追究商标侵权行政责任,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湘潭市工商局岳塘分局查处郭某销售侵犯“BOSCH”、“欧亚”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当事人于2013年3月租赁湘潭市长株潭大市场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经营活动,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当事人从外地两次购进“BOSCH”牌、“欧亚”牌、“ZEXEL”牌喷油嘴共5020付,“BOSCH”牌柱塞90个,购货款共计26650元。分别销往长沙、湘潭等地10余处汽车修理店。经上述三家商标权利人企业对当事人销售商品进行鉴定,均系侵权假冒商品。2013年8月,湘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依法扣押尚未销售的侵权假冒商品。湘潭市工商局在进一步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常德市工商局鼎城区分局查处刘某加工、销售侵犯“晚安”、“星港”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当事人于2012年1月至5月,从外地购买“晚金安”、“明星港澳”等商标标识51袋,货值19125元。当事人利用上述商标标识共生产加工床垫1116床并销往常德各地。2013年9月,常德市鼎城区工商局在商标执法专项检查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已加工的“晚金安”、“明星港澳”床垫116床,商标标识22袋。工商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在生产加工的床垫上突出使用“晚安”、“星港”字样,构成侵犯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常德市鼎城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邵阳市工商局查处刘某销售侵犯“湘窖”注册商标商品案


  当事人于2013年5月两次购进涉嫌假冒“湘窖”白酒共186瓶,在邵阳当地销售部分白酒的经营额合计82500元。邵阳市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现场查扣尚未销售的“湘窖”白酒115瓶,经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假冒产品。邵阳市工商局在查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侵权假冒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page_break}


  六、平江县工商局查处李某销售侵犯“HONDA”注册商标商品案


  当事人于2013年1月从外地以4280元/台的价格购进5台标有“HAODA”标识的摩托车,然后在其经营的摩托车销售店内以498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本田技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标有“HAODA”标识的摩托车侵犯了本田公司在中国合法注册的“HONDA”商标专用权。至平江县工商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将5台标有“HAODA”标识的摩托车全部销售,获计非法经营额24900元。平江县工商局在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长沙市工商局查处某公司加油站侵犯中国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年6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中国石化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意当事人在合同期内使用中国石化“朝阳”、“满天星”、“SINOPEC”等服务类注册商标。合同期满后,当事人一直未办理合同续签。在中国石化长沙分公司向当事人下达《关于停止商标侵权的函告》后,当事人仍继续在加油站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长沙市工商局在查明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张家界市工商局查处肖某销售侵犯宝岛眼镜公司图形注册商标商品案


  当事人自2012年7月以来,在店门门楣、玻璃窗、户外招牌以及眼镜盒等处使用标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和商标标识。经商标权人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出具文件声明,当事人使用该公司图形注册商标未经许可。张家界市工商局在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新化县工商局查处某建材经营部加工、销售侵犯湖南华菱公司图形注册商标商品案


  当事人自2012年11月以来,从外地以3000元/吨的价格购进8mm钢筋7.5吨,并以2000元的价格购进专门用于加工华菱公司图形注册商标图样螺纹钢的模具一套。至案发时至,当事人已加工标有华菱公司图形注册商标图样的螺纹钢2516根,并已部分销售。2013年4月,新化县工商局在接到商标权人湖南华菱涟钢薄板有限公司的来函投诉后,迅速展开立案调查。在查明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事实后,新化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商标侵权螺纹钢和加工模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益阳市工商局查处张某销售侵犯“劲酒”注册商标商品案


  当事人于2010年10月和11月,两次从外地购进仿冒侵权“劲酒”2500件,总额248175元。销往益阳多处饭店、超市、烟酒店等经营场所,共销售589件。2011年5月,经商标权人湖北劲牌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益阳市工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查扣当事人库存的仿冒侵权“劲酒”1911件。在查明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后,益阳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扣押的仿冒侵权“劲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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