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名为“证监会定增新政”的消息在微信圈中散布开来,这则消息主要内容是:根据证监会发行部7处最新通知,定向定价增发锁定期三年项目,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认购人凡是包含产品的,发行人应在T-1日公开非公开非公开发行事项,对认购人不包含产品的,则不需要公告;二是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时同时报送的承诺函除原有条文外、发行人、券商、律师三方还需对资金来源、结构化情况作出承诺,承诺内容为,本次发行对象AB的资金来源为向XXX募集,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本次发行对象CD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
8月14日,理财周报记者从一位北京一家大型券商保代处获悉,上述消息准确。“目前还处于窗口指导阶段,尚未下达正式文件。”其表示,“实质上,就是不允许结构化产品参与定增。现在如果有这种结构化定增产品,我们在出预案时就不会选择它了。”
上述保代告诉记者,早在一个月前,这种针对结构化定增产品的窗口指导就已存在,只不过经历过反复和调整。
“一开始是说不允许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及关联方通过结构化产品来放杠杆认购定向增发,后来又扩大解释就是说所有的人都不允许放杠杆,因为很难分辨是不是代持,所以就一刀切,但过了一两天又有人说指示规定还是董监高和关联方不可以,最终确定版本才是目前的任何人都不准放杠杆。”其表示。
上述保代解释道,定增锁定3年期的项目,需在公布预案的董事会前就确定增对象,这时候定价会比较低,因为那个时候找投资者,是按照发预案的时间前20个交易日均价打9折作为底价,但等到真正完成定增,股价可能已经涨上去了,价格可能远远高于这个底价了,所以价差很大,吸引力极大。但如果不是锁3年的项目,需要发行的时候询价,所以没有那么大的价差,就没有那么大的冲动放杠杆。
华北一家上市公司董秘表示,其实在过去定价锁3年的情况下,愿意放杠杆的一般都是公司内部人或者对公司情况非常了解的人,例如大股东、大股东的关联方、董监高,因为虽然有很大价差,但是毕竟要锁3年,风险极大。结构化产品不能参与定增,以变相股权激励为目的的定增会受到影响。
在上述新政中,券商必须对产品的所有出资方进行一一核查,但上述保代表示这并不会增加券商负担,“我们预计,在不能放杠杆的情况下,愿意用资管、信托计划做股权产品参与3年定增的会比较少,有产品也很可能就是为了引进一些战略投资者,所以产品不会做那么大,不会一个产品动不动就装几十人上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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