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汇率改革始于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新中国成立至1994年,我国的汇率体制分别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单一浮动汇率制(1949—1952年)、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单一固定汇率制(1953—1972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后以“一篮子货币”计算的单一浮动汇率制(1973—1980年)、官方汇率与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并存的汇率双轨时期(1981—1984年)以及官方汇价与外汇调剂价格并存的汇率双轨时期(1985—1993年)。
可见,改革开放以来、1994年之前,我国虽然存在外汇交易,但没有统一市场,而是双轨制:其中第一轨是计划轨,就是按政府的官方牌价结汇;另一轨是市场轨,开始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国家推出“外汇留成”制度,即允许创汇企业留下一定比例的外汇自用,并允许拿到“外汇调剂中心”进行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的颁布,开启了我国的第一次汇改,通过这一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双轨制实现并轨,并确定了强制结售汇制度。这一制度体系源于货币当局积累外汇储备的强烈倾向,其他主体在币种的选择上几乎不存在空间。自2001年开始,我国逐步对经常项目的结售汇制度实施了放松,并于2007年结束了强制结售汇制度:2002年,外汇账户内保留外汇的限额为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2004年提高到30%或50%;2005年进一步提高到50%或80%;2007年,取消账户限额管理,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主保留外汇。
在这一过程中,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也开始启动: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同时,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幅度逐步扩大,1994年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幅度是0.3%,2007年5月21日扩大至0.5%,2012年4月16日扩大至1%,2014年3月17日扩大至2%,从2007年开始,各主体在选择所持有货币方面的自主权得到充分的释放。
美国货币当局1962年开始在外汇市场买卖外币以实施干预,进而达到降低汇率波动幅度、防止汇率突然性巨变等目的。在美国的外汇干预操作中,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具有重要地位,其负有两个其他地方联储不承担的特殊职能,即公开市场操作和外汇交易操作,是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共同的外汇交易代理机构。
1994年之后,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得以建立,形成了外汇市场的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外汇零售市场;第二个层次是银行间外汇市场,这一层次也叫外汇批发市场,在这个市场中,有资质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及这些银行和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进行外汇交易,人民银行得以在这个市场上实现对汇率的影响。2005年7月21日开始,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2006年1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等货币的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这一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一直沿用至今。
我国的汇率制度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间价和允许的浮动范围则形成了人民币交易过程中的实际汇率。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浮动范围规定之下,人民银行可通过对中间价进行引导进而影响汇率:作为银行间市场上颇具影响力的交易主体,人民银行买卖外汇的规模和价格对中间价能够产生十分直接和显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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