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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经济补偿及法律风险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虽然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也要承担经济补偿的义务。

  如果用单位未做补偿,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权利。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

  (1)由用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预告解除或额外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具体补偿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该补偿金也是企业考虑解除劳动合同成本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另外,按照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至100%加付额赔偿金。这种额外承担的部分属于增量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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