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国际交往中一贯尊重国际条约,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确认其效力。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2条对涉外行政诉讼中国际条约的适用作了规定:
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就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遵从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的原则。
但人民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原则时,有一个限制:
凡是我国明确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部分,也就是我国未予承认和参加的部分条款,则不得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不论其规定与我国国内立法有无冲突,人民法院一律只能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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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渭南市人民政府、陕西省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主办,市贸促会承办的全省涉外商事法律风险防控暨国际展览业务培训会在渭举办。
在为期两天的封闭式培训中,来自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海关等部门的专业导师,主要围绕进出口企业如何在国际市场中防范、应对各种法律风险,如何在对外贸易和国际专业展览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
企业在当前经贸形势下的应对策略以及企业通关和国家保险等政策,向来自宝鸡、咸阳、延安、安康、铜川、商洛、杨凌以及我市各县(市、区)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企业代表共150余人进行了培训与授课。
培训结束后,我市企业代表纷纷表示,熟知企业产品走出国门的条件和程序后,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将会更加注重企业的品牌培养和自主创新意识,对今后企业能够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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