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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提升司法国际公信力

时隔5年,最高法再度全面部署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11月18日,最高法召开第四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全国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同比增长显著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最高法获悉,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判工作已进行了30余年。

  针对此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是我国司法国际窗口,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司法保障,应大力实施审判精品战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强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在维护国家法治权威、提升司法国际公信力、彰显依法治国形象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介绍,2010年1月至2014年6月,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及海事案件287262件,同比增长41.48%。其中,“中威”等一批重大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案件的妥善审理和执行,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法治形象。

  贺荣称,最高法院正逐步对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和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调整。截止2014年10月底,全国共有203个中级法院、204个基层法院具有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覆盖了开放水平较高省市的多数中、基层法院。全国海事法院已可辐射我国管辖的全部港口和水域。

  针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判的特殊性,最高法院于2010年提出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公信力。

  4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狠抓精品战略实施,在依法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贺荣强调,对于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或者港澳台仲裁裁决或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应当集中由涉外商事审判庭统一审查。

  针对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界定,应从法律关系主体、系争标的物(拍卖物)、以及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等三个方面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进行审查,只要其中之一具有涉外因素即可。

  贺荣进一步表示,最高法院拟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原则上下放至经济发达地区的所有中级法院,中部和西部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下放。今后,同一高级法院辖区内已有较多基层法院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上不再新增指定辖区内的其他基层法院。

  针对涉外海事案件管辖制度的完善,贺荣补充,要尽快调研修改现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探索将涉海、涉船、涉货民商事纠纷案件及海事行政案件统一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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