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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出台国内首个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地方规章

为规范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宁波市政府结合实际出台了《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宁波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国内首部针对高温、低温、台风、暴雨、道路结冰、强对流、大气重污染等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方面的地方规章。近年来,受厄尔尼诺和拉尼娜现象等因素的影响,各种特殊天气出现越来越频繁,给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带来较大影响,对劳动保护形成严重的挑战,给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后果。

  在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方面,目前国内尚无一部系统的法律法规。据宁波市安监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为规范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宁波市政府结合实际出台了《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从适用范围、特殊天气的种类、服务与监督、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应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调服务与监督,专门对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服务与监督职能进行了明确。

  《办法》强调用人单位对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分别针对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其他特殊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作了规定。《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为了保障该办法的执行,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分别对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最高将被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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