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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凡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工作表态,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中国科协公文处理规定》已经中国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机关有序高效运转,按照中央关于整治文风、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加强文件管理强调如下:

  一、着力提高公文质量

  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报送拟发中国科协或中国科协办公厅文件的文稿,要做到内容准确、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文字精炼;格式符合中国科协发文的要求;主办部门业务处、综合处和部门领导要各负其责,按照职责严格审核文稿。

  二、减少各类文件

  1.凡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工作表态,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2.某项工作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任务已明确的,不再发文。某项工作的政策已明确,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但没有新的措施或办法,只做一般性号召或重申已有规定要求的不再发文。

  3.部门、单位函件可以解决的,不再由中国科协或中国科协办公厅发文。使用电话、传真、邮件等其他手段可办理的不得发文。

  三、严格遵循行文规则

  1.中国科协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2.机关部门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以部门函件形式向全国学会和下级科协的相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不得向全国学会和下级科协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全国学会和下级科协提出指令性要求。

  3.机关部门不得向机关其他内设部门发文提出指令性要求,如要求其领导参加自己的业务会议。

  四、加强对文件发布的监督管理

  办公厅将加强对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文件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各部门(单位)的公文发布情况,并对发文过多、违规发文或发文不规范等现象进行通报。

  请各全国学会和地方科协对中国科协公文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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